这里所说的“跳不出来”,是指在法庭上当事双方唇枪舌剑的时候,法官的思路也有可能被打乱,甚至被当事人带到“沟儿”里。
有一次陪审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是一家咨询公司,下设有十几个业务部门,各部门均在公司的统领下,独立对外开展业务。被告则是下属第十业务部的负责人李某。与其他业务部不同的是,李某同时也是公司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还是公司的股东之一。由于人事问题,公司股东会上解除了李某公司经理和第十业务部负责人的职务,随后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诉其返还财产,依据是根据银行查账,认为李某任第十业务部期间,账面上有几笔共计三十余万元的汇出款记录,公司认为这些款项均应属公司的业务收入,应当返还公司。
法庭上,李某辩解这几笔往来款均非业务收入,只是与其他单位的一些正常资金往来,也有本来谈妥的业务收入由于出现变故又退回客户等情况。为此,围绕这几笔款项从何而来又汇到哪里,双方争执不下,互不相让,争执了两个多小时。法庭也出示了到外地银行查询款项去向的证明。争吵中,年轻的审判长眉头逐渐紧锁。审理陷入僵持状态。
通过观察,我产生了一个疑问:各业务部与公司之间应当有一个经济关系上的约定,籍此有一个用来区分哪些营业收入属公司的、哪些营业收入属业务部的、哪些营业收入又属于业务部负责人个人奖励之类的说法。李某既然是公司经理,同时也是第十业务部的负责人,那么他就有可能会分别以公司的名义和业务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而且这两个名义产生的业务收益均会对李某有相应的经济回报,而回报更大的应是业务部,否则李某就没有必要身兼二职。
这里的问题是:公司对李某负责的业务部的经营情况,到底有没有“说法”呢?征得审判长同意,我把这个问题向原告、也就是公司方面提了出来。我注意到原告当时就愣了一下,迟疑片刻才答复说:“公司对于李某负责的第十业务部没有任何划分彼此经济关系的说法。”但原告又补充说“第十业务部是李某背着公司私下成立的,公司曾在公安机关举报过李某非法占有(侵吞)公司财产,但历经半年,公安机关的最终答复是不属于刑事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www.daowen.com)
合议时,我提出了我的看法,即公司方面并未提交与下属业务部是何种经济关系的证据,也没有这几笔款项是何用途的证据,没有证明下属业务账上有款项往来就应当是归公司所有的证据,更没有李某将这些款项据为己有的证据……因此公司以原告身份对被告李某个人提起返还财产的诉求,应视为举证不足。
审判长沉思了一会,眉头渐渐舒展开来,称赞我道:“您说的有道理……让我再想想”。事后数日,法官告诉我说:“原告撤诉了。”审判长还对我说了一句话:“我们法官也会有陷进案子跳不出来的时候。”
这个案例告诉我,陪审员也应当学会独立思考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