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人民陪审员适时参加调解,这应当是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公认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案件适宜调解,什么样的案件没有调解的必要,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在那个环节上进行调解,用什么样的方法调解,应当说审判员也是陪审员的老师。只是审判员太忙了,太累了,甚至可以说是有调解的心,但没有调解的力了。如果条件允许,我认为,在征得审判员同意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还是要有一些调解意识为好。
在给周法官陪审一起父亲诉子女析产共有房屋的纠纷中,父亲(原告)坚持要通过析产,将妻子逝后与子女(被告)共同继承所得的房产中,把子女的份额折价析出,遭到了子女的强烈反对。被告之一(原告的小儿子)竟然在法庭上一手指着父亲、一手指着周法官,对着父亲用几近咆哮的声音怒吼:法院要是敢判,我就让你们老俩舒服不了!当时原告的后老伴就坐在旁听席上。通过观察,我们发现矛盾起因与原告的后续老伴确有很大关系。当时我和另一位陪审员觉得如对原告重点调解,有可能缓解矛盾。因为根据原告在庭上的表现,我们断定原告应是个比较要面子的人。
在征得周法官同意后我们把原告叫出了法庭。先叫了声“老爷子,咱们聊聊?”我刻意使用了这种称呼和口气,原告紧绷的脸明显松弛了下来,开了两句玩笑后,我切入正题:“家里的事,您自己做得了主吗?”问这句话,我是明显有所指,因为那后老伴也跟了出来,正站在不远处警惕的看着我们。而正是这句话,切中了原告要害,刚刚松弛下来的脸又有所紧张,他扭头看了后老伴一眼,嘴动了几动,忽然提高嗓门:“做得了主,有什么做不了主的?”有门!见此景,陪审员老王迅速回到庭内,开始做那几个子女的工作,希望他们也能给父母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而我继续与原告闲聊,并指出他的老伴将自己的房子出租而住到他与子女共有的房屋内,显然对子女来说会有心理上的不平衡。这个说法,让原告低头不语。(www.daowen.com)
最后的结果:原告接受了我们提出的缓解矛盾的建议,当庭撤诉,并保证三年内不再要求析产卖房,子女们也保证不干扰父母的再婚生活。原似激化不可调解的纠纷,就这样缓解了。周法官说,你们真帮我解决了大问题。
通过这件事,我认为,陪审员一般年龄都较大,有着比较丰富的社会生活经历,在一定程度上,特别是在这种家长里短的纠纷中,人民陪审员有可能比年轻的审判员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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