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京城陪审故事》:从适应角色到渐入佳境

《京城陪审故事》:从适应角色到渐入佳境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承认,这种情况还是较为普遍的,甚至有做过多年陪审工作的老陪审员,有时也仍会表现出角色错位。因此,与同为人民陪审员的同志和谐相处,也是适应这个特殊工作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适中——即恰当的为自己的身份进行“角色”定位。

《京城陪审故事》:从适应角色到渐入佳境

我初任人民陪审员时,从何下手去履职,心中根本没底,尽管在上任前有过一些培训,但当真正与法官同坐在审判席上时,依然茫然不知所措。应当承认,这种情况还是较为普遍的,甚至有做过多年陪审工作的老陪审员,有时也仍会表现出角色错位。

我经过认真的思考和总结,像小学生学组词造句一样,用“适”字,组了五个词组,造了五个句子

适当——适当的精力投入;

适中——适中的角色定位

适宜——适宜的案情沟通方式;

适度——适度的心理交流;

适应——即适应环境。包括四个方面:适应仪表要求、适应法官、适应同行、适应当事人。

适应环境之一:那就是你的仪表与仪态。人与人之间刚开始接触时,互相都不了解,人们往往第一印象就是外表印象,从一个人的外表,举止,就能看出一个人的素养。虽然人要心灵美,但外表美同样很重要,如果只有丰富的内涵,而穿着举止不得体,还是不会受到青睐的。从外表着手,首先看清此人的举止,这人的品质素养就能知晓三分了,因此不仅要有丰富内涵,也要注重仪表,给他人留下好的印象。这在心理学上叫“首因效应”,也称为第一印象作用,或先入为主效应。法院毕竟一个体现庄重的环境。试想一下:若您穿着花衬衫、羽绒服、运动装、毛衣等,甚至描着眉画着眼或顶着蓬乱的头发、皮鞋上沾着灰尘,走进法庭,坐在正当中的审判席上,您想没想过:当事人会怎样看您?法官会怎样看您?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如果您不懂得尊重别人,别人也就不会尊重你。

适应环境之二:要适应法官。虽然多年来未进过法院的大门,但在日常的社区工作中,由于经常接触当事人,我对法院的工作现状多少还是有些耳闻。但那毕竟是在门外,当真正走进法院的办公区内、走上审判台时,相信和绝大多数初任陪审员一样,有着非常陌生的感觉。此时的我首先给自己的定位是一定要当好一名小学生,绝不能在年轻的法官和书记员面前以年长者自居——这种定位主导我至今。我用自己的话来形容,那就是一定要“谦逊”。比如:当你与一名根本不认识的法官相遇组成合议庭时,完全可以主动打招呼:“初次陪审,请多指教。”俗话说:礼多人不怪。这种方式,哪怕是面对可能有些高傲的法官,也会在庭审后换回一句“辛苦您了”的回应,一来二去,拘谨感很快就会消除。另外还有一点,法官也同样是性格各异,因此对于法官的不同的待人接物的表现方式完全不必介意,更不能用你自己的待人接物的标准去衡量法官,因为这不同于在社会上,你瞧着谁不顺眼就不去理他,在法院,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是随机选用的,因此你则必须学会与性格各异的法官相处,否则将来一起搭档审案,你的心情可能低落至极点。我也遇上过这样的法官:从走进法庭到庭审结束,法官给我的感觉是我根本没有坐在他旁边,因为他瞧都没瞧我一眼,确有备遭冷遇的感觉。但是不要紧,因为是初次相遇,法官既不认识我,更不了解我,我没有理由指责法官的“无礼”,日久见人心么,终有一日我们会彼此笑脸相迎。事实证明,这是真理。

适应环境之三:要适应同行,即适应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男女老幼、职务高低各不相同,有的在单位还是做领导的。这同样是一个你需要重新结识、需要适应的群体,因为同样的随机选用陪审员的原因,又因为多数情况下组成合议庭是一名法官、两名陪审员,一般情况下你不会预先知道你会与哪一位陪审员同台坐在审判席上,在一起讨论案件,但是你没有理由拒绝与任何一位陪审员共同作搭档。因此,与同为人民陪审员的同志和谐相处,也是适应这个特殊工作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应环境之四:要学会适应面对当事人。在庭审中,你毕竟是从一个普通市民的角色,临时转化一名“准法官”坐在了审判台上、可谓居高临下俯视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的成员之一,这种角色的转换,要求你必须要体现出一种既公正又客观的身份时,与平日里的接人待物会产生完全不一样的感觉,你的一言一行,代表的将不再是你自己,而是人民法院,是人民陪审员。

在一次涉及三方当事人、几经转手买卖而发生的房产纠纷中,由于涉及人员较多,时间久远,案情还真有些弯弯绕儿,待法庭调查接近尾声时,各方当事人都想再做一些补充说明,似乎仍在担心合议庭对事情的经过的了解会有遗漏。但由于时间关系,法官制止了他们。看到当事人渴望的神情,我用自己不带任何倾向色彩的语言,将他们陈述的事情经过做了一个简单描述后,其中一位当事人向我竖起大拇指说:你是我见过的头脑最清楚的陪审员。休庭后他执意向我要电话,说还有很多话想和我谈,我说:第一,谢谢您对我的信任;第二,电话号码不能给您,合议庭成员不能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这是纪律

我通过此例,想要说明的是:作为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面对当事人,你不再是平民百姓,但是你可以用平民百姓最容易接受的语言方式与他们谈话,特别是在调解过程中,陪审员的这种角色更易为当事人接受,只是切记:你代表的是法院,而不是你个人。

适当——即根据自己的情况,适当的投入时间与精力。

人民陪审工作毕竟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即便是喜欢,也应确认在不影响自身工作的前提下适量安排参审的工作量(离退人员另当别论)。而我将投入一定的时间来保障参加人民陪审工作作为一项话题,除了基于多一些学习机会的心态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多参加陪审,在积累“量”的基础上,让自己的学习质量尽快产生“质”的飞跃。这就是一个“量变”与“质变”的关系——量上不去,不仅会延缓前面所说的对环境的适应进程,更重要的是你将难以产生“质”上的飞跃。

比如说:通过对参加多起由不同法官审理的同一类型的案件的比较,你既能了解这类案件在当前社会中存在的现状,也能了解司法实践中的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思路;你也可以通过多次参加同一法官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的过程,去体味这位法官处理纠纷、决断案件的精明之处等等这些,没有一定的陪审量,偶尔的一次两次陪审,你可能收获的就是一则小故事,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与其这样,我个人认为:此举除了浪费时间外,没有其他意义。(www.daowen.com)

适中——即恰当的为自己的身份进行“角色”定位。

前面说过:常有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一问题心存疑虑:我不懂法律,怎样行使权利?这种疑虑,是普遍存在的。

我认为:将是否具备法律知识,和“能否行使审判员的权利”直接挂钩相联系,是一种机械的理解。案件的审理,是审判权的运用,而审判权的运用,包括“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适用”两个方面。人民陪审员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恰恰是与法官在共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形成互补,因为陪审员年长于法官者居多,有一定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

例如:在一起开发商状告建筑商所建楼房漏水的纠纷中,开发商拿出了楼房的设计图纸,图纸是平面图,但开发商却A1、C8的说了一大堆。审判长是位年轻的法官,他对我说真听不懂,也看不懂图纸,书记员也是一脸茫然不知怎样记录。因为我过去在工厂工作时接触过工程图纸,虽非专业,但对图纸中的坐标标注略知一二。于是我接过来,结合图纸继续询问,搞清了开发商是想说明与图中所标部位相对应的上方部位漏水。事后法官对我说:要不是您帮忙,我真有点乱了。

再如:在一起挪用公款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承认有一笔款入了账,随后又转出挪于他用,但他辩称是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款,不属于本单位的款项。我当即追问被告人,问他这笔款在财务账上列进了哪个科目,他答不上来。而公诉机关显然也忽略了这个问题。我的追问提醒了审判长,后经公诉机关再次核查账册,确认这笔款进账时列入的是应收账款科目,属本单位公款无疑。这种财务账目上有关科目的概念是因为我办过公司,同样属于虽不精通但也非一无所知的状况。

这两个事例,都是重在查明事实上。人民陪审员以其丰富的社会工作阅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就进入法院工作因而缺乏社会实际工作经验的法官们的不足。这能说不是在与法官行使同样的审判权吗?当然不能!甲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当中,有好几位都是学医的,他们经常被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邀请参加合议庭,也足以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我认为陪审员与法官审理案件,把工作重心首先放在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上是毫无悬念的;而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人民陪审员则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长期的修炼才能渐入角色,而不能企盼人民法院加强对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上;如果这样,是有悖于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的。

适宜——适宜的案情沟通方式,可以解决与法官的互动问题,也是怎样看待“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问题。

随着参加陪审的案件数量的增多,只要有心者就会发现一些问题,但多数人民陪审员往往会因为自觉“心里没底”而不敢与法官直接沟通交流,怕法官不高兴。我一度也有这种顾虑。我认为这应当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由来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现在这种顾虑基本没有了,法院的全部审判庭室我已经转过好几圈了,与法官的拘谨感也渐渐消失。

尽管如此,在与法官互动的过程中,我仍然把握一个原则:如有看法或意见,一定要以征询或建议的方式来表达,甚至是更灵活的方式,至于用哪种方式,取决于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对你的接纳程度。

在前后参加了数位法官审理的以银行作为原告,起诉贷款人拖欠贷款的案件,我从中发现了问题:作为被告的贷款人,基本有两种表现,要么不知躲到哪去了,法院传票无法送达,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缺席审理;要么贷款人出现了,但在庭上或是一概认账,判就判吧,或是想方设法找一些理由,辩称贷款未能及时还,是银行方面在放贷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差错或过失,企图以此为减轻罚息等。这类案件,即便被告缺席,仅从银行方面的单方陈述中你也能感觉到银行的放贷工作中确有失严谨。可是无论被告是否出庭应诉,是否抗辩银行,法院方面基本上不予考虑银行方面的过错问题,其诉求基本都能得到支持。

我觉得这事有些不公平,后来忍不住在一起贷款人激烈抗辩银行诉求的案件中,我向主审法官提出了我的看法:对于银行方面确有过失或过错的案件,为何就不能判其自负一些责任呢?如果照此判一回,也算对银行起个警示作用!只不过我在提这个看法时,我没敢以正式的合议意见的方式提出,而是以闲聊的方式提出的。因为我在想,这个提议如不被采纳,也不至于令法官不舒服;更何况这位法官本来就对设立人民陪审制度持不同意见。令我感动的是,这位法官对我说:你的意见非常对。在随后的判决书中,法官认真归纳了银行方面的几点过错,据此驳回了银行要求贷款人支付罚金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继承案件中,原告是两个哥哥,被告则是小弟和母亲。案情是哥仨自幼与父母共居在一个院落内,有正房两间,系父亲名下承租;另有自建房两间。后来两个哥哥结婚后分别搬了出去,小弟仍居住在此并娶妻生子。两年前父亲去世,母亲年事已高住进了养老院。去年遇拆迁,两间正房获拆迁款一百余万,因父亲已逝,该款便有了遗产性质,拆迁公司为慎重起见未予发放;两间自建房获拆迁款达两百多万,被拆迁人落在了小弟的名下。两个哥哥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对这两笔拆迁款进行析产继承。庭审中双方对抗非常激烈,无法调解。庭后我以探讨的口气对主审法官说:原告的诉求中包括了落在弟弟名下的自建房的拆迁款,怎能与正房的拆迁款一并放在析产继承案件中呢?是不是有些不顺?法官说,是有这问题,我正发愁呢。我试着又问:按常规处理,涉及自建房的诉求是不是能在这个案子中驳回?法官表示应当可以,但同时又面露难色说:如果驳回,就有可能让原告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你做做原告工作,让他们撤回这部分诉求,这样他们就还有机会另案主张对自建房的拆迁款享有份额,行不行?我说这是个好办法。这个处理方案最终被原告认可。事后这位法官对我说,真感谢你帮我出主意,要不我还真下不了决心呢。

这两件事例,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要想扭转“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局面,人民陪审员一方面要保持一定的谦逊姿态,另一方面也要讲究与法官沟通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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