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与过行政庭的一起民告官的案件审理。原告是北京一家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某,被告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诉讼请求为撤销被告作出的一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理过程中,案件的事实逐渐明朗,原告曾经作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在税务部门工作多年,做到处长的位置,然后下海经商,他利用自己的特长和人脉关系成立了一家税务咨询公司,主营业务为税务咨询服务。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从事这类服务的公司可以免所得税三年。在挣得了第一桶金后,王某某又先后成立了三家相关公司,目的是新的公司可以继续利用税收优惠,还可以通过自己控制的四家公司的相互关联把劳务收入进行转移,最后达到逃税的目的。
由于王某某在税务局工作多年,对税务流程和技巧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税收知识是比较专业的知识,所以这个案子涉及到国税局认定的事实及处罚是否合规,对法官来说也是有挑战的。巧合的是我在授课中,就有税收和税法的课程,为此,我把相关的卷宗特地找时间仔细阅读了一番,然后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务征收管理法》进行梳理。同时,在庭审中我就关键问题进行询问,在庭下和法官一起查找有关条款,对一些焦点问题一起探讨,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我们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有理有据,不构成撤销的理由。
不久之后,我又参与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王某某涉嫌逃税案,当事人正是上面提到的行政诉讼的原告法定代表人。(www.daowen.com)
为了对其涉及到的几千万元的偷税款查找证据,北京国税局专门设立了一个小组,从几麻袋的原始资料中,历时近一年整理出几十本卷宗,并协助公诉机关进行案件审理。即便如此,王某某还是凭借他在税务机关多年的经验,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中的依据,提出了非常专业的抗辩意见。他认为税务机关的依据有问题,处罚错误,把刑事庭审变成了对税务机关处罚的不服。如此审理就会改变刑事诉讼的性质,被嫌犯带着脱离了主线。
我对主审法官说:“不要和嫌犯纠结在计税依据的问题上,只要回到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程序上有没有问题,在此基础上是否偷税漏税,以及涉嫌犯罪就可以了。”我的建议给了法官启示,他将庭审焦点拉回了主线,最后判定当事人有罪。此案审理结果得到了法院的好评,疑难案件得到解决。法官满意我也开心,从此和法官也通过工作的合作成了很好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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