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京城陪审故事:他的刑事责任是否应被追究?

京城陪审故事:他的刑事责任是否应被追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今年1月开庭审理这一案件时,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除非被告寸步不离李姓男子,然而,在现场其他人员的行为,恰恰是拉架,使其双方减少接触,平息事态。既然检方无直接证据支持对于被告的过失指控,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我认为,被告不应对李姓男子的坠亡承担刑事责任。

京城陪审故事:他的刑事责任是否应被追究?

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告的妻子参加一个朋友聚餐,期间,大量饮酒,由于聚会时间过长,被告曾数次打电话要求妻子尽快回家。近午夜时分,被告情急之下,直接驱车赶往聚餐酒店,恰逢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妻子被一同参加聚餐的李姓男子搀扶着步出酒店,被告与李姓男子发生了口角,并互有拉扯。

其后,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妻子被搀扶上车,而李姓男子仍不停给被告的妻子打电话。随后,气急败坏的被告打电话叫来几个朋友,要与李姓男子好好“聊聊”。在相互拉扯中,李姓男子曾与被告同坐在酒店外的人行通道边,当被告看到李姓男子有后仰动作时,为防意外,将他从通道旁拽向绿化带,李姓朋友挣脱了被告,不慎跌入人行通道坠亡。

今年1月开庭审理这一案件时,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被告律师则以检方证据不足,被害人酒后自身行为失控,为被告做无罪辩护。

庭审结束后,为了还原现场,增强对案件事实的感性认知,我先从手机App上查到涉案酒店所在位置,并从360°角反复查看全景图,对酒店周边设施及其相邻关系形成清晰印象,此后,又专程驾车到事发地印证之前的判断。

由于对案情了解充分,合议庭合议时,我率先发表意见,我认为,首先从事件发生的起因上,李姓男子过错在先,对被告妻子的暧昧行为及多次的电话骚扰,显然激怒了被告,是导致事态发展的诱因;其次,被告对于李姓男子虽有拉扯动作,但并无人身伤害行为,李姓男子被威胁的感觉只源于其主观判断。从现场情况分析,该酒店属于快捷酒店类型,无专属庭院,出酒店正门下台阶不到10步的距离就是事发的人行过街通道,而通道边的水泥护栏高度正好适合人坐,因此,双方在此发生争执有着客观的必然性。(www.daowen.com)

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于李姓男子的坠亡是否有过失责任?我的观点是,当被告发现李姓男子有后仰倾向时,立即将其从通道护栏处拽走,已经尽到了责任。而现有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李姓男子坠亡发生时,被告在其身旁,既然如此,又如何要求被告去阻止李姓男子的坠亡发生呢?除非被告寸步不离李姓男子,然而,在现场其他人员的行为,恰恰是拉架,使其双方减少接触,平息事态。既然检方无直接证据支持对于被告的过失指控,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我认为,被告不应对李姓男子的坠亡承担刑事责任。

审判长认真倾听了我的发言,我的合议意见被详细记录在案。由于事关重大,合议庭的最终结论是将两种不同意见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

陪审实践让我体会到,从庭审到最终形成判决,认真负责的合议应当是关键所在。而从敢于发言到善于发言的决定因素就在于是否能够用心去钻研案件。如果说,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的发问应当注意谨言慎行的话,合议时背对当事人的宽松环境给予了我们更多的发言机会:对案件细节的询问、对法律适用的咨询、对双方证据的疑问,都可以是我们与合议庭法官互动的内容,也是我们发表意见的基础。综观审判实践过程,从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考量,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更多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作用,应当是毫无争议的。

至于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角度,我认为,百姓视角、常识判断与法律分析的结合固然是必要的,理想的,但在合议庭内,人民陪审员的特有属性、特定角色,要求我们在发表意见时,应当更多地倾向于前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丰富合议庭的合议意见,从整体上实现百姓视角、常识判断与法律分析的完美结合,使最终的判决更加扎实,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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