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京城陪审故事:难忘的一次陪审经历

京城陪审故事:难忘的一次陪审经历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一天,嘉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村主任王某又签订了工作协议,嘉瑞公司委托王某对租赁的荒山上所有的前期建筑物和驻留人员进行清理,并一次性向王某支付30万元。丁区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此案由郑法官负责审理。2013年12月30日、2014年2月20日,郑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充分讨论,合议庭一致认为,此案要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京城陪审故事:难忘的一次陪审经历

王金锁

回想起来,我从事陪审工作已有十多年时间了,参与陪审的案件也有一百多起。时光荏苒,有些案件的情节已渐渐淡出了记忆,唯独对一起案件的情节、过程至今仍记忆犹新,并引发了一些思考。

这起案件的审判发生在2014年6月25日。那天天空晴朗,阳光明媚。我与主审法官乘坐的汽车行驶在大山间,车门上两个蓝色的“法院”大字在这蜿蜒起伏的山区道路上格外醒目。车窗外,大山的峰岭自然排列,树木植被郁郁葱葱,满眼绿色,各种野花点缀其间,路旁清清的永定河在静静地流淌,山脚下时不时跳出几只小松鼠在悠闲地嬉戏玩耍,夏日的门头沟景色着实的迷人,但车子里坐着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却没有更多的心思去欣赏这美丽的风景

我们到达的目的地是距法院近50公里外的雁翅镇王村(化名)。王村,地处永定河南岸,依山傍水,自然景色秀丽迷人。全村约50户人家,100多口村民,村里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种植中草药。王村的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这次因土地合同纠纷被告上了法庭。主办这起案件的法官是丁区法院民二庭郑副庭长。

郑庭长在法院工作了十多年,一直奋斗在基层的办案一线。她经验丰富,给我的印象是干练、沉稳、办案思路清晰,尤以精准发问著称。在庭审时,不管双方当事人如何巧妙地掩盖事实,她的精准发问也会让事实澄清。

王村这起案件复杂,此次去村里调查,事关案件的最后公正判决,能否找到当时的村民代表?被调查人能否真实地还原事实真相,这些问题一直萦绕在郑法官心头。坐在车内,我从她俊秀的眉宇间,依然能看出她内心的焦虑。

此案还要从头说起。2006年,北京嘉瑞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此人因违纪违法问题,已被相关部门处理),在双方确认了各自身份后,开始商谈合作开发事宜。2006年12月31日,王村与北京嘉瑞公司签订了荒山荒滩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嘉瑞公司承租王村3000亩荒山进行开发经营,租期50年,租金50万元。当天,嘉瑞公司就将50万元现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村主任王某的个人账户上,村里给嘉瑞公司出具了收据并加盖村合作社公章。同一天,嘉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村主任王某又签订了工作协议,嘉瑞公司委托王某对租赁的荒山上所有的前期建筑物和驻留人员进行清理,并一次性向王某支付30万元。嘉瑞公司在签订承租合同后,又出资清理土地,但并未进行其他开发。

2012年1月,王村通知嘉瑞公司:“因嘉瑞公司逾期未开发土地,村集体已将荒山转租给其他人开发经营。”此后,嘉瑞公司与王村进行协商,村里口头同意终止合同并退还44万元租金,但村里一直未退还其租金,由此,嘉瑞公司将王村诉讼至丁区法院。

丁区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此案由郑法官负责审理。在案件审理中,郑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她多次找村干部谈话并做说明解释,同时又找到镇领导说明情况。但几年过去了,镇领导换了几茬,现任领导不了解当时的情况,同时极力说王村太穷,无力还款。况且租金还涉及到全村村民的利益,弄不好就会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2013年12月30日、2014年2月20日,郑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随着案情审理的不断深入,案情也更加复杂。2014年2月27日,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我和另一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此案的合议庭

本案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于2014年5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王村的诉讼代理人庭审时答辩称:“村合作社从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也未同意将涉案荒山出租给原告,所以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其理由是:“第一,村里未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也未报镇政府审批,所以合同无效。王某将荒山租赁款50万元和工作协议的30万元款项自己收了,未将两笔钱交到村里,只有将款项交到村里才算合同生效;第二,原、被告双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王某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和协议是他们两人的事,王某违约应是王某将钱还给李某,而不是村里退款给嘉瑞公司,村里和公司不能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第三,嘉瑞公司涉及商业贿赂。其工作协议中的30万元清理费应给村里,而不是给王某本人;第四,原告承包的荒山中有11.38亩基本农田,原告公司无权承包;第五,嘉瑞公司签订合同的五年内未进行开发,村里与案外第三人签订的开发合同不违约。总之,村里不能退还土地承包款。”

原告嘉瑞公司则称:“合同中的50万元租金虽然是转入王某的个人账户上,但王某是村里的法定代表人,且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了村合作社的公章,其款项应视为是交给了村里,其他事项认可法院查明的事实。王某称:已将50万元用于村集体建设,并交纳了相应收据。”(www.daowen.com)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我作为陪审员内心也充满矛盾。王某是否将50万元中饱私囊?原告在尽了身份审核义务后,所鉴定的加盖村合作社的公章合同是否会被法庭采信?原告所持有的加盖有被告公章的收据是否能被采信?既然村里确实没有收到租金和清理费用,那村里为什么不起诉或到相关部门举报王某呢?

庭审结束后,村里的诉讼代理人私下里对我说:“你们合议庭可要公正啊。”言外之意是本区法院、本区的人民陪审员要偏向本区的村合作社啊。听到这话,我内心更加矛盾,更加纠结。法庭如果真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村里败诉,一个经济落后的小穷村拿什么去偿还这笔款项?但原告公司就理应被坑么?

带着种种矛盾和纠结,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第一次合议。经过充分讨论,合议庭一致认为,此案要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前,要去村里实地调查此案涉及的租赁合同在签订之前是否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是否进行过讨论表决,并以此事实为依据来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当我们走进村委会办公室时,被调查的村民如数早到,多位被调查人都表示不知道此事。其中有一位村民说,当时在村里走路遇到王某时,王某说村里的荒山准备出租给一家公司,为村里增加收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可以认定王某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过荒山出租事项,村委会就此事也没有任何文字记载。

经过调查和两次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作出了最终判决:“嘉瑞公司与王村签订的《荒山荒滩租赁合同》无效,王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嘉瑞公司租金48万元,并负担8500元诉讼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王村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这起案件早在两年前就尘埃落定,案子虽然结了,但这起案件却留下了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回忆起当时参与办案的过程,依然觉得很多东西值得去总结。丁区法院的领导,尤其是主办案件的法官,当时在审理这起案件时顶住了来自各方的压力,他们依法秉公审判的精神,只有亲身参与并近距离接触的人才能真正体会出来。

这起案件审结后,我时常在心里问自己几个问题:第一,办案法官在向基层政府的领导干部调查案件时,他们为什么总是遮遮掩掩,推三堵四,不能如实的把事实真相讲出来?第二,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哪里去了?王某一个人做主将村里的几千亩荒山承包出去,是谁给了他这么大权力?第三,对村干部的管理为什么总是喝彩的多,敲警钟的少?第四,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将3000亩荒山对外出租的50万元现金装进了自己的腰包,难道村里的干部、党员、村民就真的没有一个人知道吗?

党的十八大春风吹遍了京郊大地。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空前成就。小官大贪、小官巨贪的案件被一起起揭露出来,对那些胡作为、乱作为的村官给予了沉重的打击。各项严格的管理机制得到了全面落实。我相信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和严格监管机制的完善及落实,像这样案件所表露出的各种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和彻底的解决。

陪审活动在我的记忆中留下了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故事。陪审活动中的案例使我对全面依法治国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我感觉陪审员队伍建设和陪审工作出现了几大亮点。首先,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组成实现了全覆盖。以前,陪审员是由各单位推荐,主要由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组成。这次改革后,陪审员队伍的组成人员是在全区选民的十四个选区随机抽取,这样就包括了全区各行各业的人员,这就更加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其次,这次改革后,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只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认定,每个陪审员都感觉更有发言权,因为很多案件就发生在他们身边,评理说事更有针对性,陪审积极性也随之更加高涨;第三,许多陪审员就是各个行业的骨干,对社情民意了解很充分,在合议案件时能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对法官的最终判决能起到积极作用;第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针对某一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随时随地找一些陪审员了解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陪审员也感觉更有成就感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员队伍一定会在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令人难忘的陪审故事会越讲越多,越讲越鲜活。全面依法治国的明天会更加光辉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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