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理和判决不是千篇一律的,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社会的危害程度、本人的认罪态度及被害人谅解程度等综合进行认定。2015年12月9日在清河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被告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张某,男,出生于1976年2月6日。案发前系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逮捕。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10月19日晚8点15分左右,被告人醉酒驾车,沿津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津汉公路48.9公里处时与同向行驶骑电动车的刘某、谌某相撞,两人被撞成重伤,电动车损毁。之后两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3.1mg/100ml。当地交通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在现场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并报警投案。2015年10月26日张某家属变卖家中财产,向亲戚朋友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谌某家人民币160万元,赔偿被害人刘某家人民币240万元。谌某、刘某家对张某表示谅解。对待这类案件,我认为犯罪人酒后驾车固为可恨,但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特别是犯罪后能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和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当时张某还担任某项科技产品的研发和组织。我认为对待这类犯罪如在监狱进行改造一是浪费国家资源,二是也不利于被告的改造,对国家和个人都不益,但犯罪人的确是犯罪了。在合议中我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合议结果是判缓刑,让犯罪人在域外执行,继续搞技术;同时改造自己,认罪悔罪,重新做人,报效国家。(www.daowen.com)
在做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过程中,我有幸参加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的审理,对我来说是一种提高也是一种挑战,使我懂得和掌握了更多法律知识,增加了我对法律的更深层次的了解。同时,我也经常利用各种机会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接触到的案例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使自己在法庭内外都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法律工作者,切实真真正正的来维护我们国家的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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