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2012年2月29日在北京市丙中院开庭审理了这么一起假释案件:犯罪人李刚当年(1997年6月13日)驾驶摩托车带其妻李某,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丁区东村一街木材厂附近的一路口时,遇被害人张飞驾驶农用机动车由西向南转弯,张驾驶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前挡板,碰到了李某的右腿膝盖部。李刚顿时恼羞成怒,下车即用拳头击打张的头部,并将张打倒,致张头部撞在地上,后又猛踢张的头部及身体,致张飞头外伤,引起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颅内出血,小脑扁桃疝造成中枢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李刚作案后被查获归案。李刚的行为不但触犯了法律,给被害人张飞家族带来非常悲痛的灾难,原本靠张飞养活的一家老少失去了顶梁柱,主要的经济来源没有了,一家老小全部沉浸在悲痛之中,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支离破碎了,失去了生活的方向……
法院依法判决:①被告人李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②被告人李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抚养费、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四万八千元。李刚当时赔偿被害人家属二万元并答应余下的二万八千元事后补齐交被害人家属以求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事后14年漫长的监狱改造,直到2012年2月29日假释开庭时,李刚没有赔偿被害人家里一分钱。而且,在此期间李刚家里因拆迁还获得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拆迁费用。得知了这一事实后,我对李刚认罪悔罪的态度提出质疑。我并不怀疑李刚在狱中改造表现良好,但他不执行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不从罪恶中深刻反省,不设身处地体谅被害人家属的处境,如果这样假释,对被害人及家属的不公平。同时,对犯罪人的思想改造是不彻底的,不可能真正的认罪悔罪。我在合议庭中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最后合议的结果是在被害人没有获得剩余赔偿款之前不予以假释。看到如此裁定,我感到人民陪审员身上的责任也是蛮大的,发自内心地感受到决不可辜负人民给予的使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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