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拆迁房甥舅对簿公堂:京城陪审故事

拆迁房甥舅对簿公堂:京城陪审故事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杨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了解与拆迁有关的所有信息。他没有产权证、户口本、租赁合同,自然不是被拆迁人,因此,甲区房管局只与杨先生的舅舅办理了相关手续。杨先生不服,将甲区房管局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撤销答复并重新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开信息的对象应与此项信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杨先生无法证明这处房子与他有关,甲区房管局的答复并不违法。从事实上看,杨先生显然是为拆迁利益而来。

拆迁房甥舅对簿公堂:京城陪审故事

杨先生的母亲有一间产权房,20世纪80年代,母亲去世,舅舅继承了母亲的房产,杨先生从此与这间房子没有了法律上的关系。不料,拆迁来了,如何才能得到拆迁利益呢?杨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了解与拆迁有关的所有信息。其实他是以这种方法对舅舅施加压力,但在法律上他无法得到支持。

1955年出生的杨先生从小住在北京的一处平房中,这处房子是母亲家的祖产,杨先生和舅舅一家都住在此。1974年由于工作原因,杨先生将户口迁至郑州,1978年迁回来。1986年,他的工作单位分房,需要户口,他又将户口迁到了单位宿舍所在地。后来,杨先生的父母去世,他本想能继承这处房子的所有权,但一方面他不住在这里,另一方面舅舅没有其他住房,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将产权落到了舅舅名下。

在那个年代,房子并不是重要的家庭财产,杨先生已经得到了单位分配的房子,条件比这处平房好很多,还有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生活状况比舅舅优越,因此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没想到,拆迁来了。北京的房子越来越贵,拆迁补偿也越来越高。工薪阶层如何对抗得了这样的诱惑?

1993年,杨先生舅舅的房子被划定在拆迁范围内。杨先生当然希望能从中得到一些拆迁利益。于是,在得到单位分配的房子之后,一直努力将自己的户口再迁回这处房子,但户口已经冻结,他的愿望无法实现。

在办理拆迁的过程中,甲区房管局按规定,只能与被拆迁人谈相关事宜。被拆迁人可以是产权人,也可以是使用人。杨先生早已不是产权人,因为不住在这里,也无法证明自己是房子的使用人。他没有产权证、户口本、租赁合同,自然不是被拆迁人,因此,甲区房管局只与杨先生的舅舅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4年6月,杨先生向甲区房管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拆迁许可证及批准文件、相关法规,以及户口冻结的政策依据、拆迁补偿方案等。10月,杨先生得到的答复是他不是被拆迁人,拆迁与他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不予公开。

杨先生不服,将甲区房管局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撤销答复并重新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开信息的对象应与此项信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杨先生无法证明这处房子与他有关,甲区房管局的答复并不违法。

从事实上看,杨先生显然是为拆迁利益而来。他在1986年将户口迁出,是要得到单位分配的房子,并且已经如愿,得知拆迁消息之后又要迁回,目的没有达到,就试图换个路径。如果他能从政府公开信息中得知舅舅获得了多少拆迁补偿,对舅舅就是一种压力,没准舅舅能分给他一部分,甚至他的起诉行为本身已经对舅舅形成了压力,官司输赢并不重要。(www.daowen.com)

行政诉讼不解决钱的问题,而经常会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走不通的情况下,起诉行政部门,敲山震虎,目的是想得到经济上的利益。这样的诉讼在有关拆迁的事件中很常见。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内部无法解决,或民事诉讼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就会起诉行政部门,诉其或没有依法公开信息,或违法变更了承租人,或拆迁许可证违法,等等。这些只是手段,目的在于能在行政部门或法院的干预下,向拆迁单位多争取到一些利益。

在这类行政诉讼中,原告总是表现得如秋菊一样,要讨个说法,其实他们内心对所谓的说法并没有那么介意。拆迁是一个获得重大利益的机会,家人之间,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在所难免。

在北京的旧城改造中,公租房在被拆之前,一般会以很低的价格出售给承租人。一些老旧的公房,承租人已经去世,其子女有的早已迁居他处,有的没有考虑到要变更承租人,所以许多公房的承租人仍然在去世的父母名下。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必须要作变更,而变更给谁,谁就会得到最大的利益。承租人的地位就成为家庭成员争夺的焦点。

房管部门是变更手续的承办人,他们为了避免行政行为演变成处理家庭矛盾,也为了使这项工作有严格的、可行的规则,不在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设定了几条变更承租人的硬性条件:与原承租人在变更申请之前共居两年以上,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户口、无其他住房,家庭其他成员全部同意变更,并亲自到现场签字确认。以上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理论上房管部门可以认定所有人都不符合成为承租人的条件,房子应该被收回归公。关系和睦的家庭没有矛盾,不和睦的家庭会通过起诉房管部门表达自己的态度,甚至达到撤销变更手续的目的。

民事案件中,尽管情节各有不同,但在本质上常常集中在两种因素上:情和钱。当情感转化成情绪时,理智失去了抑制的力量,钱就成为矛盾的焦点。与民事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行政诉讼不处理钱,只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点恰恰是普通百姓很难用生活常识与人生阅历理解和接受的,因此,在庭审过程中,经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

西谚说:泡沫在上面,深流在下面。庭审审的是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虽然书证只能证明事件的表象,也许与本质的真实并不一致,但没有证据的说法却无法得到支持。我在陪审的过程中,常常有探究背后故事的冲动,但却不能因为自己的好奇心而影响了法庭正常工作。这会让我感到遗憾,因为生活是复杂的,没有多少事情是简单的非黑即白,每个走上法庭的人都有自己的故事。这些不同的故事演绎着这个时代的变化,让我从中看到今天与昨天的不同,而相同的则是所有人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无论是用什么形式表达。这一点正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义不仅仅是判断是非对错,更在于以此推动法治建设。能够在其中发挥一点点作用,我感到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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