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南先生的七年维权之路:京城陪审故事

南先生的七年维权之路:京城陪审故事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先生2007年患耳疾,经治疗痊愈。经过这次治疗,病没有治好,听力还受到损伤,南先生从此走上了维权之路。北京G医院的诊断结果与沈阳医院不同,南先生终于在北京的医院治好了。2011年南先生要求对沈阳医院的治疗作医疗事故责任的司法鉴定。南先生不服答复,将司法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答复。在本案中,南先生如果没有以民事纠纷起诉医院,或是鉴定机构,其请求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南先生的七年维权之路:京城陪审故事

南先生2007年患耳疾,经治疗痊愈。2009年再次患病,同样是耳疾,但不是同一种病。在医生问诊时,南先生自然会讲到前一次患病的情况,医生也作了记录。经过这次治疗,病没有治好,听力还受到损伤,南先生从此走上了维权之路。他告医院有过错,申请作医疗鉴定;对鉴定结果不认可,投诉鉴定机构;对投诉处理答复不满意,将司法局告上法庭。但南先生一步步地远离了自己的目标。

1952年出生的南先生是沈阳人。2007年他因患外耳道湿疹就医,经过多次治疗痊愈。2009年,他觉得耳痒,再次就医,就医时,向医生告知了以前的疾病。医生作出诊断,并用药物进行治疗,结果却非但没有治好,反而耳道开始有脓水流出,听力越来越差。南先生在沈阳看了三家医院都没能治好,于是转到北京的医院。

北京G医院的诊断结果与沈阳医院不同,南先生终于在北京的医院治好了。但痊愈之后听力却大不如前。2011年南先生要求对沈阳医院的治疗作医疗事故责任的司法鉴定。通过法院摇号,选定了F司法鉴定所作鉴定。直到2013年鉴定结果才交到南先生手中,结论是医院存在误诊、误治的问题,对造成南先生的听力障碍负有轻微责任;并鉴定南先生在本次治疗前听力残疾程度为10级,本次治疗后,达到8级。

南先生对该鉴定结果不服,且鉴定时间过长,同时认为是以他就医时的主诉,即2007年患外耳道湿疹的情况为依据,并且以医生偷改过的病例为鉴材,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向北京司法局投诉。司法局接到投诉之后,很快查明情况,作出了答复,指出鉴定过程是合法的,没有发现南先生所说的故意造假行为,至于医学专业上的问题和鉴定结果,不是司法局处理范围,建议南先生起诉鉴定所,或请鉴定所到法庭上作证。南先生不服答复,将司法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答复。

法庭将鉴定所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第三人对鉴定时间过长作了解释,称鉴定所在北京,当时已经告知南不作外地的案子,但南执意在这里作,他们只能接受,并且已经向南明确需要排队等候,时间会比较长,南也接受了。南所说的既往病史并不是他们作鉴定的主要依据,南将病人的主诉与医生的诊断混淆了。另外,并不存在医生偷改病例的情况,因为病例手册始终在南先生手中,医生根本无法偷改。病例上的确有医生增加的诊断内容,那是因为南先生要转院,医生必须将病情写清楚。

作为此案的陪审员我认为,普通百姓起诉行政机关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方向错误。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所有的指向都对准了另外的目标,一般来说是最初产生矛盾的一方,在本案中是出现诊断错误的医院,即原告认为给他造成损害的一方。行政机关审查的只是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这些都是形式上的审查。对于鉴定结论对错与否的审查,不在他们法定职权范围,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他们根本无法辨别。(www.daowen.com)

在本案中,南先生如果没有以民事纠纷起诉医院,或是鉴定机构,其请求是很难得到支持的。而原告之所以不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其实也是明白赢不了。在专业问题上,病人与医院,病人与鉴定所信息不对称,他们会各说各的理,原告就想找一个公正的中间人,于是找到行政机关,没想到行政机关不向着自己说话,就再找一家中间人,即法院。但结果是事情的走向偏离了他的本意。本来是要追究医院的责任,变成了追究鉴定所的责任,最后成了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

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大体上都是同样的路数。病人或病人家属是原告,他们认为医院在治疗中有过错,先对医院进行民事起诉,经过司法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一家医疗鉴定机构,对医疗事件进行鉴定。如果原告对鉴定结果不满,有的恶补专业知识,以证明鉴定过程和结果没有科学依据;有的则寻找鉴定机构与医院恶意串通的蛛丝马迹,以证明鉴定违法。然后,他们会向司法局举报。至此,他们已经脱离了最初的轨道,并且越走越远。

司法局不具备撤销鉴定结果的职权,作出的答复不是原告想要的,自然无法令其满意,于是原告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司法局没有依法履职,或判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同样的,法院也不审查鉴定结果,只审查司法局是否依法完成了所有的规定动作。所以无论输赢,恐怕都不是原告的目的。原告想知道的是事件本身哪里错了,而被告只能回答做事的过程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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