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一张借款条引发京城陪审纠纷

一张借款条引发京城陪审纠纷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好在他有李强的一张借款条,还有唐某为这张借条提供的担保协议。交给李强的这800万是唯一有还款协议的部分,并且有唐某作担保,所以原告将唐某起诉到法院,案由是抵押合同纠纷。原告刘刚应该通过刑事判决的执行,追缴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对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不应该为李强的违法行为负责。

一张借款条引发京城陪审纠纷

刘刚准备将自己原有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发改委的批文。他担心走正常审批程序所费时间太长,就花钱去疏通关系,李强答应帮他办,结果钱没了,事也没办成。好在他有李强的一张借款条,还有唐某为这张借条提供的担保协议。李强在其他案件中获罪入狱,刘刚只得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是这样:山西一家民营煤矿企业准备扩产,申请煤矸石发电项目。该项目在山西已经被批准,还需要国家发改委的审批。为了尽早将项目落实,该企业“跑部进京”,托各种关系试图联系上发改委。在这些关系中,有总参的、老龄委的等四五个人,其中有一个叫王宁的和其妻子看起来最靠谱。

2009年7月,本案原告刘刚,与李强达成口头协议,李强收取刘刚800万元,承诺为他办成发改委的批文。但到了2010年7月,事情仍然没有眉目,刘刚找到王宁,要求他或者赶快办事,不行就返还800万元。2010年11月3日,李强在刘刚多次催促下,向刘刚写了还款协议,并承诺一定能为他办成批文,否则会在2010年11月30日以前归还800万,逾期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同时将其老乡,唐某(本案被告)在北京万博苑的一套房子作为担保物。为了让刘刚相信他的诚意,还出示了该房屋的购买合同和付款凭证。

在签下还款协议的第二天,王宁带着刘刚一行人实地看了房子。房子里是李强夫妇和李强的岳父一起生活的景象。当时唐某尚欠部分房款,没有办理房产证,李强还特意带着刘某和唐某一起到开发商处,眼看着唐某与开发商商量交房屋尾款和办房产证的事。之后刘刚放心地离开了,而此后就再也联系不上李强。这其中的疑点是:唐某出资购买房子让李强一家人使用,他们仅仅是简单的老乡关系吗?

但是,时间到了2011年仍然没有结果,李强也不还钱。事情显得越来越可疑,2011年2月,刘刚以李强诈骗为由向山西警方报案。山西警方与北京警方合作,将与刘刚委托事项相关的五个人都抓捕归案。经过审理,发现这几个人的公开身份都是假的,李强的名字也是假的。2013年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了这几个人不同的刑罚。李强最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他的妻子也被判了15年徒刑。

但让刘刚绝望的是,判决书上明确:财产已经被全部挥霍。也就是说,刘刚花出去的钱很可能找不回来了。事实上,刘刚在托关系办事的过程中已经花掉了上千万,大多是口头协议,没有借条。交给李强的这800万是唯一有还款协议的部分,并且有唐某作担保,所以原告将唐某起诉到法院,案由是抵押合同纠纷

唐某自从为李强作了担保之后就再也没出现过。由于唐某始终没办房产证,所以无法办理抵押手续。也就是不能通过向银行抵押房子拿出钱,还给刘刚,所以还款协议中的约定实际无法履行。

刘刚在报案时,也将唐某作为嫌疑人举报,但在警方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将唐某归入这起案件之中,唐某依然是自由身。所以唐某就成了刘刚现在唯一能抓住的希望。

其实,唐某早已交清房子的全款,开发商一直催促他办房产证,他却始终拖着不肯办。博览苑是20年前的项目,他买的并非二手房,这么久不办房产证的确令人费解。难道一直在为诈骗做幌子?唐某不出庭应诉,代理人许多事说不清。(www.daowen.com)

唐某代理人的答辩似乎也有道理。第一,刑事判决了追缴退赔,原告就已经丧失了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而应该通过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刑事判决以得到失去的利益。唐某只是担保人主合同已经失效,担保合同自然也就失效了。第二,涉案的房产属于唐某夫妻共同所有,其中一人无权单独将其作抵押,一人签的抵押协议无效。第三,唐某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必须承担责任,也只是抵押的部分。房子的价值不足800万,有多少,算多少。第四,原告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向唐某主张权利,现已过了诉讼时效

关于时效问题,刘刚认为在报案时已将唐某举报,即是向他主张权利,不能算超过时效。

法院依据相关法条,追加李强夫妇为被告。由于他俩都在服刑期间,法院专门到监狱单独开庭,并将调查笔录向刘刚和唐某的代理人宣读。李强承认自己收了刘刚800万,但这笔钱根本不够,在活动关系的过程中,自己还垫付了300万。被告唐某在签字时对担保内容不甚明了。唐某是王宁的妹夫,对李强很信任,他让签字就签了。李强的妻子说,自己对还款计划书的内容不知情,收了800万,并将其中的400万用于自己公司运作。尽管对这笔钱的去向说法不一,但他们都确认收到了刘刚的800万。

被告唐某的律师认为,李强等人以诈骗罪获刑,证明他们不可能有还款的意愿,因此还款计划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成立,那么附合同担保协议当然也不能成立。原告刘刚应该通过刑事判决的执行,追缴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对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不应该为李强的违法行为负责。在诉讼发生之后,被告唐某夫妇到老家补办了结婚证,证明那一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妻子的同意不能成为抵押物。房子现在没有房产证,被告不是抵押权人,没有抵押登记。而只有在房子作了抵押的前提下,原告才能主张权利。

刘刚称,在自己以报案相威胁的情况下,李强和被告唐某才写了还款计划书和抵押担保协议,这两份文件,李强和被告都认可,是合法有效的文件,自己有权依此向被告主张权利。

实际上,担保的意义就在于防范可能发生的损失。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担保协议上,并没有约定免责条款,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果被担保的一方李强由于自己的原因无法返还刘刚的钱,担保方唐某就可以自动定免责,那么担保协议就成了一纸空文,原告的损失如何寻求救济?如果刑事判决真的能够执行,追缴回损失,那么担保方即唐某有权向李强追偿。

庭审中我认为,虽然诈骗者已经被绳之以法,但其民事责任不能因此而被豁免。原告花这笔钱是用于行贿的,这是不正当的行为,难道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吗?我专门就此案请教了资深法官。法官告诉我,如果认定是行贿就涉嫌刑事犯罪,这对当事人将是无法挽回的打击,能在民事案件中解决的就不要轻易地认定成刑事案件。如果刘刚按照合法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就不会惹出这么多的烦恼,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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