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标准的操作性
一方面,各文件划定了适用对象的范围。比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指出,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也指出,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另一方面,在对教师职业失范行为的惩处中,最重要的是对其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评定,是否违法违纪,性质情节如何,定性准确才能进行后续的恰当处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共同特征是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都予以非常清晰的界定说明,评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大大提升了实施过程的执行效力。
(二)处分程序的规范化
如何公平公正地处分,是一个健全的惩处制度最核心的部分。当前的这些规范性文件均对处分的种类与适用,以及处理权限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出了最广泛详细的参照依据,因为它针对的不仅仅是在编教师,而是所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处分的种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则更具有针对性,除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外,对于中共党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还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遵循惩处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的原则,将处理的种类进行细化,避免执法过度。此外,关于教师的救济途径,各文件规定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保障了教师的个人权益。(www.daowen.com)
(三)追究机制的创新性
仅仅对违法违纪的教师作出处分,有时候容易忽略背后的问题。为何有些教师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一部分原因在于学校及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当,利用权势关系,相互包庇纵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最具有创新性的一点是提出了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在严肃的处理机制上,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以强有力的法律效力树立起“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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