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专业标准》《准则》等一系列文件厘清了教师职业道德中的禁止性行为,划定了师德基本底线,对教师职业道德予以了具体化、规范化。为使这些文件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化,教育部又出台了针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的一系列处理办法,对于如何惩处失范行为予以了具体规定,与上述各项规范性文件相配套,从而建立起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框架。
(一)早期有关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法律规定
在针对性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早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为教师职业失范行为及惩处提供了参照标准和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第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第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第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难以对某些情形进行具体界定,如体罚和侮辱学生,体罚的范围是什么?侮辱的手段有哪些?这些笼统模糊的语言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标准,因而导致难以操作、执法不严或过度执法等现象。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教师的处分一直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开始实施后,该规定被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只适用于公务员,对教师不适用,由此导致了对教师处分的法律空白。[29]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国务院部门规章,结束了对事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基本无法可依的历史。[3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和说明,为教育部门的人事管理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尤其是为学校对教师的职业失范行为进行处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中小学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颁布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加以处理。这种做法虽然对现实作出了及时回应,但规范层次效力低、各地差异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整与法律法规不完全一致,在对教师处理上存在着一些规范过度、失范甚至违法的现象,不利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31]因此,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统一规定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方式。2018年,教育部又出台了《准则》等一系列文件,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出了新的要求。为使《准则》能够有效贯彻实施,教育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印发,还制定印发了《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这些文件结合时代背景,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惩处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并且拓宽了覆盖范围,首次将幼儿园纳入制度体系,建立起违规行为的受理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www.daowen.com)
(三)《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在教师的职业失范行为中最常见的是体罚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都明确禁止体罚学生,现实中我们却经常看到某些教师惩戒不当、对学生过度体罚的报道。
例如,2015年1月5日,宣恩县某中学教师梁某在上课时,因怀疑学生董某偷拿了其他学生的饭卡,便让其蹲在讲台旁写检讨。由于董某未写偷饭卡的内容,梁某遂用右脚踢向董某,踢到其左腹部,致其脾脏破裂。后经鉴定,董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2级,残疾等级为6级。梁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32]
上述案件中严肃处理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合法合理,为其他教师敲响了警钟。但在严厉执法的过程中,又存在个别过度处分导致矫枉过正的现象。比如,许多教师不敢管也不愿管孩子了,连口头批评教育都要小心翼翼。一些学生公然顶撞甚至侮辱殴打教师,叫嚣着“老师不能体罚学生”,以此裹挟欺压教师。再比如,个别家长蛮横无理,教师只是轻微管教一下孩子,便跑到学校大动干戈,一些学校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不顾教师的权益,赶紧让教师道歉赔偿,甚至进行不合理的处分。教师既怕被学生和家长报复,又怕被上级处分,严重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师道尊严丧失,在学生和家长面前“站不起来了”。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教育惩戒进行合法合理的细化,其中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禁止情形和权责作出了具体程序性的规定,既保障了教师的权益,又使得对教师不当惩戒进行规范处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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