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教师原则上是国家公务员,除了承担普通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外,还须承担作为教师应具体承担的义务。2004年12月,德国颁布了全联邦性质的《教师教育标准:教育科学》,提出了教师应该具备的11大能力,这些能力又被归类为教学、教育、评价与创新4大能力领域,并给出了具体反映这些能力的指标。规定如下:第一,教学能力领域,强调教师是教与学的专业人员,包括:(1)教师按照学科专业及实际情况的要求设计课程,并正确地加以实施;(2)教师通过设计学习情境来支持学生的学习,教师鼓励学生,让学生有能力建立知识间的联系以及应用所学的知识;(3)教师帮助学生发展自主学习与工作的能力。第二,教育能力领域,强调教师履行其教化职责,包括:(1)教师了解学生的社会文化生活条件,在学校的框架下对学生个人的发展施加影响;(2)教师传授价值和规范,支持学生自主地判断和行动;(3)教师可以找到解决学校和课堂中困难与冲突的办法。第三,评价能力领域,强调教师合理而负责地从事评价与咨询活动,包括:(1)教师能够诊断学生的学习前提和学习过程,有针对性地促进学生的学习,向学生及其父母提供咨询;(2)教师根据透明的评价标准评价学生的成绩。第四,创新能力领域,强调教师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包括:(1)教师对于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将其职业视为是负有特殊责任和义务的公共职务;(2)教师视其职业为持续性的学习任务;(3)教师参与规划和实施学校项目和计划。[24]
简言之,德国的教师教育标准覆盖了教育科学、学科专业、学科教学法三个领域,并强调职前培养和在职继续培训结合起来,注重教师对教育意义的领悟以及教师自身的责任感,成为新世纪德国教师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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