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重视教师职业素养的培育和养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做法和经验。其系统地开展师德规范建设,始于1929年7月美国的全国教育协会通过的《教学专业伦理规范》。此规范出台后历经6次修订,1975年最终成型,定格为《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并沿用至今,成为美国教育界指导教师行为的权威性文件,而且成为其他国家建立师德规范的一个范本。
该规范包括序言、原则一和原则二共三个部分。序言部分是对教师提出的最高要求,为每一个教师指明了应当努力的方向,可以理解为是该规范对师德理想的规定,是教育工作者接受这种职责的最高伦理标准,具体概括为:教育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培养民主信念。原则一和原则二则分别首先阐述了教师对待学生和对待本专业两个方面的义务,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是一种指导教师的行为准则,是以师德理想为基础展开的师德原则。具体规定为:一是对待学生的义务是教育工作者力争帮助每个学生实现自身的潜能,使他们成为有价值而又有效率的社会成员;二是对待本专业的义务是教育工作者必须竭尽全力提高专业标准,促进鼓励运用专业判断力的风气,争取条件以吸引值得信赖者步入教育生涯,并且帮助阻止不合格者从事教育专业。[17]
原则一和原则二的主体内容部分是围绕教师对待学生和对待自己所从事的专业这两个方面所作出的明确的、具体的规范要求,限定着教师在课堂内外各方面的表现,也可以被认为是师德规则,是每位教师应达到的基本标准或起码要求。其中,对待学生方面的规定,要求教育工作者务必:(1)不得无故压制学生求学中的独立行动;(2)不得无故阻止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3)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与学生进步有关的教材;(4)必须作出合理的努力保护学生,使其免受有害于学习或者健康和安全之环境的影响;(5)不得有意为难或者贬低学生;(6)不得以种族、肤色、信条、性别、原有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念、家庭、社会或文化背景、性别取向,不公正地:排斥任一学生参加任何课程,剥夺任一学生的任何利益,给予任一学生以任何有利条件;(7)不得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谋取私利;(8)如非出于令人信服的专业目的或者出于法律的要求,不得泄露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学生的信息。对待自己从事的专业方面的规定如下:(1)不得在申请某一专业职位时故意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与能力和资格有关的重要事实;(2)不得出具不符合事实的专业资格证明;(3)不得帮助明知在品格、教育或其他有关品质上不合格者进入本专业;(4)不得在有关某一专业职位候选人的资格的陈述上故意弄虚作假;(5)不得在未经准许的教学实践中帮助非教育工作者;(6)如非出于令人信服的专业目的或者出于法律的要求,不得泄露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同事的信息;(7)不得故意作有关同事的虚假的或恶意的陈述;(8)不得接受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专业决定或行动的赠馈、礼品或恩惠。[18](www.daowen.com)
1996年美国制定了《优秀教师行为守则》,其中给教师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道德标准。此外,全美各州教师教育与证书主管协会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了首份全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该规范将教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要求划分为五大类:(1)对职业本身负责,认识到选择教师作为职业意味着要承担高于法律最低要求的道德责任;(2)对专业能力负责,在对知识和技能的运用、个人性格展示等方面追求最高的专业水平;(3)对学生负责,尊重学生,为学生营造健康、安全、良好的教育环境;(4)对学校集体负责,与集体成员建立良好、有效的互动关系;(5)合理运用科学技术,遵循伦理道德,充分意识到通过技术手段交流、运用、创造和扩散信息的影响,慎重考虑技术手段的使用时间、地点及方式。[19]
从美国颁布的这些师德规范可以看出,不是将师德看作一种抽象、崇高、不可侵犯的精神层面的某种境界,而是更偏重外显行为,重心是在教师的行为“规范”方面。美国的师德规范是基于社会对教师职业的期待以及教师在职场中涉及具体的人际关系两大维度来制定的,彰显的是教师职业的社会性和专业性,对教师职业道德底线行为作出规定,成为教师不良行为受到处罚的依据。美国的师德规范完全把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一般公民道德规范和其他职业的道德规范区别开来,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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