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育政策法规与师德规范》内容

《教育政策法规与师德规范》内容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对2017年修订的《管理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由此,“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成为贯穿整个《管理规定》的内容,更成为解释具体条款的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此外,《管理规定》根据实践的情况和需要,进一步厘清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有关概念。

《教育政策法规与师德规范》内容

2005年修订的《管理规定》在执行了近12年后,为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教育部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出台,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31]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共7章68条。现对2017年修订的《管理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是《管理规定》立法的起点

《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2017年修订的《管理规定》在第一条立法目的的表述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使其成为《管理规定》立法的起点和基础之一。由此,“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成为贯穿整个《管理规定》的内容,更成为解释具体条款的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一修订转变了原规定偏重维护高校秩序的管理本位色彩,向更加重视权利、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32]

(二)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

1990年颁布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同期的相关规定中,均没有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问题逐步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2005年修订的《管理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学生的权利的规定,增加了对学生权利的规范。2017年再次对学生权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增补。

在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部分新增了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中,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是本次修订的一个热点,受到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学生参与权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学生权利体系和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除了集中增加如上两项权利以外,新规定还有多处零散条款也起到了保护学生其他权利的效果,它们共同丰富和完善了我国高校学生的权利体系。[33]

(三)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管理规定》既提出高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也提出高校要“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在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管理规定》在学生义务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其中最突出的修订是在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中,新增“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并在其他部分相应增加规定了三条后果和责任条款,使学生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与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责任完整统一。(www.daowen.com)

第一,《管理规定》新增第二十条关于学术诚信及其后果的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这条规定明确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可给予纪律处分,而在学术方面的失信行为,更可导致本人在获得学位、学术称号和荣誉方面的不利后果。

第二,《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学生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属于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是学术类违纪,应与非学术类违纪行为一样,视情节轻重受到纪律处分。此处修订在原有的学生违纪导致纪律处分的后果之外,明确增加了撤销学历学位证书、宣布证书无效这两种新的责任形式,丰富了学生违纪责任后果的形式,同时也细化了现有教育立法关于撤销学位的条件。《管理规定》的修订,将“舞弊作伪”具体化为“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一步明确了撤销学位的具体条件。

第三,《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细化了高校可以“开除学籍”的学术不端行为条件。原规定适用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术不端条件是“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用语较为概括。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将其细化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改变了原规定内涵不够确定、边界不够清晰的状况,为学校制定相应校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34]

(四)着重健全管理规则,保证高校管理的合法有效

《管理规定》根据实践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增加了若干规定,促进了高校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例如,为从制度上和操作上防范与杜绝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管理规定》对入学复查的规定更加规范,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要求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对学生在校期间改名字,明确需要提出正当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再如,为了解决处分决定的送达问题,专门明确了送达形式与规则。此外,《管理规定》也对学生违纪情形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可以开除,为高校加强管理,推进学风建设等,提供了直接依据。[35]

(五)注重完善学生处分与申诉程序,体现程序正当原则

针对实践中高校在行使学籍管理职权过程中,不注重程序规则,往往导致处分结果不够公正的问题,《管理规定》着重完善和规范了学生处分的程序与规则,不仅对处分决定书的内容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保护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而且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值得指出的是,《管理规定》还对学生申诉以专章作出规定,着力体现法治精神,构建便捷规范的纠纷处理机制,以便更有效地保障学生权益。此外,《管理规定》根据实践的情况和需要,进一步厘清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有关概念。如“退学”就区分了学校对不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予以退学和学生主动退学两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程序和要求。通过学生管理中相关概念的梳理和厘清,提高制度的精准性和适用性。[36]

在纪律处分方面,《管理规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加强了对高校作出纪律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的程序规范,严格并细化了事先告知、送达、重大处理(分)决定的作出等系列程序,加强高校纪律处分及相关权力的行使规范性。《规定》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处分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五条在原规定要求纪律处分前要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将此程序扩展适用于纪律处分之外的其他不利决定,并增加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的要求。同时,还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增强了送达程序的可操作性。[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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