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育政策法规:学位条例主要内容

教育政策法规:学位条例主要内容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学位是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条例》的规定负责授予。国家对各级学位的质量的监督,主要依靠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教育政策法规:学位条例主要内容

《学位条例》共20条,对学位的分级及其标准、学位获得者的政治条件、各级学位授予办法、名誉博士授予办法、学位工作的组织领导等作出了原则规定。

(一)立法宗旨与指导思想

《学位条例》第一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宗旨与指导思想:“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实行学位制度,有利于激发人们在学术上的进取心,促进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建立学位制度,有助于构建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准,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为选拔和使用人才提供学术方面的依据;能从数量上和质量上更好地了解科学专门人才、队伍的状况,从而采取措施帮助急需的但科学技术力量薄弱的学科得到应有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国际学术交流。[21]

(二)学位的分级和标准

我国学位实行国家学位制度,学位的分级釆用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与高等教育不同阶段相联系,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

1.学士学位标准

《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育和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2.硕士学位标准

《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可授予硕士学位。

3.博士学位标准

《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可授予博士学位。

(三)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www.daowen.com)

学位授予单位是由国家批准的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简称。《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学位是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条例》的规定负责授予。国家对各级学位的质量的监督,主要依靠严格审定学位授予单位。因此,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中国目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术水平,国家近期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稳步发展数量。学位授权要面向国家现代化建设,注重扶植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22]

(四)学位授予办法

《学位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学位授予办法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需注意的是,为了使各级学位授予单位能够按照《学位条例》的规定,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国务院于1981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简称《暂行实施办法》),对学位授予的办法及程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五)设置名誉博士学位

中国的名誉博士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可以授予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和著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以表彰他们在学术、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领域以及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中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中国授予的名誉博士学位,一般应按中国规定的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必要时也可统称为“名誉博士学位”。[23]这一举措既能够对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进行表彰,对后来人起激励作用,又有利于学术方面的国际交流和与各国的友好交往。[24]

(六)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主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较多,学位授予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分别成立管理学位的领导机构。各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都确定了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学位的日常工作。

根据规定,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或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可参照《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有在职教学和科技人员中,已在外国获得学位者,承认其在外国获得的学位,可称某国某校某学位。不办理具体的认可手续。现在在职教学和科技人员都已有不同职称,这些职称所要求的学术水平与学位虽有一定的联系,但与学位没有直接的对等关系。因此,不按他们的职称套授学位。按《学位条例》规定,不再给《学位条例》实施前已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按其学历补授学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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