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1.制定并颁发《学位条例》是满足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恢复与对外交流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将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教育和科学战线拨乱反正取得了很大成绩,不仅高校本科恢复了统一招生,停止了10年之久的研究生教育也已恢复。[16]同时,国外的研究生教育均有学位,若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不授予学位的话,直接影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与国际接轨,以及与国外进行的学术交流。因此,《学位条例》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特别是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发展以及开展对外交流并与国际接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特殊意义。[17]此外,在我国实行学位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中央坚决而又适时地作出了有关决策,适应了国家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需求。[18]
2.制定并颁布《学位条例》是新中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教育立法活动的继续(www.daowen.com)
新中国成立后,曾有过两次拟定《学位条例(草案)》的经验。虽然两次都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没能得到实施,但也从中积累了工作经验,并吸取了应有的教训。“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社会上,特别是高教界和科学界人士,对我国要建立学位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有了较大的共识。[19]因此,1979年得以重启《学位条例》的立法工作。
(二)立法过程
1979年3月22日,教育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成立“学位小组”,再次开始研究建立学位制度。“学位小组”广泛征求意见,于1979年12月拟订了《学位条例(草案)》。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了条例草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1980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学位条例(草案)》,并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该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随后,国家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权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等,在学位授权、三级学位设置(学士、硕士、博士)、学科与专业目录、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学位获取途径及授予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充实了我国学位制度。学位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具体标准和指导方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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