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背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大量人才,高考的恢复标志着高等教育恢复发展。[1]在这一阶段,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存在规定比较分散、位阶较低等问题,其中最大的缺陷还是这些法规、规章、条例等未涉及高等教育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而当时我国高等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高校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实行计划管理模式,存在着国家对高校统得过死、高校没有办学自主权、资源配置不合理、办学与社会不接轨等诸多弊端。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的进一步发展,为改善这种高校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协调、高校发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现状,我国迫切需要起草一部专门的、系统的《高等教育法》,以激励、保障、规范和约束高等教育的各种活动,因此,《高等教育法》立法事宜成了当时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头等大事。[2]
2.响应国家提出加快法制建设、走依法治教道路的号召
为保障高等教育长期平稳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大。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轨道;制订教育法律、法规,要注意综合配套,逐步完善;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取到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示下,高等教育立法被纳入议事日程。[3](www.daowen.com)
(二)《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过程
20世纪80年代,以国家教育委员会等为牵头单位的《高等教育法》立法工作小组成立,专门推进《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工作。鉴于当时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该法在起草初期就确立了立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一是注重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吸收国外经验;二是立足现实,适当超前;三是注意研究我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立法针对性。为此,《高等教育法》在起草的过程中,特别注重总结吸取新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经验,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各方面经验,以及借鉴国外发展高等教育的成功经验。1997年初,《高等教育法(草案)》基本成型。1997年6月,《高等教育法(草案)》在国务院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之后,被发到全国各地征求意见。根据各个方面的反馈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召开委员长会议,听取了《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并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1998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会议对高校内部的领导体制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之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修改后,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再次审议。1998年8月29日,《高等教育法》获得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施行。[4]
《高等教育法》从起草至最后通过历时13年,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四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在新中国教育法制史上是空前的,[5]这也充分证明了《高等教育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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