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教育政策法规与师德规范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教育政策法规与师德规范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指出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学校范围和事故范围。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来,对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此,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前,我国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法学界也颇有争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教育政策法规与师德规范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颁布和落实,我国在校学生数量日益庞大,校园伤害事件的出现不仅给学生及家长带来不幸,也加重了学校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学校在社会中的声誉,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妨碍了素质教育的进程,从而危及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23]校园人身伤害事件因此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制定一部能够有效调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规势在必行

(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框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6章40条:总则(第一~第七条)、事故与责任(第八~第十四条)、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第二十二条)、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第三十一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三十二~第三十六条)、附则(第三十七~第四十条)。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1)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该规定明确指出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学校范围和事故范围。从学校范围来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适用于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从事故范围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2)认定事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根据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不同情形,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造成学生伤害的事故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具体列举了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忽视学生安全的各种过错,这就是划分事故责任的标准。二是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即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在上述事故中,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来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3)事故处理程序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学校还要迅速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处理结果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还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依法提起诉讼。(www.daowen.com)

(4)事故损害的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其行为有过错且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还要求事故给受害人确实造成了损失。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来确定。

(5)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影响

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具有区别于一般伤害事件的特殊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适应了教育法律关系发展变化的要求,总结了最近几年各地方法学界、司法界、教育界在参与校园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同时借鉴了当今国际相关立法的成熟做法。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以来,对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致力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处理校园安全事故中的难点问题,使这些问题的解决在教育法框架内有了突破性进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

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学生安全方面所承担职责的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基本问题和法理基础。对此,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前,我国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法学界也颇有争议。而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践中,关于如何确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学校的侵权行为,学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各方认识很不一致。无法确定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难的首要原因。对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客观实际,确定了学校与学生是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并明确指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根据此规定,学校只有在未履行自身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情况下,才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使得家长把孩子完全“交给”学校的想法和做法必须作出改变,家长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这种规定也使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过去那种取消文体活动、回避正常的课外活动,以牺牲素质教育来换取一时平安的消极做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为法官审理学生伤害案件认定各方法律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促进了诉讼公正合理解决。据调查显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前,事故处理的周期是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左右。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事故处理周期缩短到8个月左右。[24]

2.规范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特别是在教育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校方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款确认自身权利与义务,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过程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规定了学校如何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以及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和学校可以免责的10种情形,如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等,如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显然考虑到了最近几年事故处理过程中各方争议的焦点,防止了将学校责任随意夸大,平衡了家长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有利于分清是非与责任,既可避免相关主体逃避责任,也可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3.创设了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险理赔途径

学生伤害事故中赔偿费的问题是妨碍事故妥善解决的瓶颈。从法理上说,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理应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金。但在我国,学校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益机构,法律在赋予学校独立的法人资格时,又对其民事权利能力进行了限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当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往往无力赔偿,拖延了事故的解决。再者,一所学校因为一个较大数额的赔偿案而影响其他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这种社会效果也极其荒谬。为解决赔偿金来源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提出了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相分离的保险理赔的新思路,提出了三种解决资金来源的办法:一是设立学生伤害赔偿金;二是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三是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规定促使了事故赔偿走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一些发达的省市,通过保险理赔解决学生人身伤害赔偿金的方法已被采用,并慢慢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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