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框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8章57条:总则(第一~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第十三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第三十四~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四十~第四十三条)、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四~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第四十九~第五十六条)、附则(第五十七条)。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重点内容
1.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该规定明确指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宗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象、空间和时间三个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间范围是1999年11月1日之后。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是家庭、学校的义务,也是专责机关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第二章中对学校、家庭及有关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作了明确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教育。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问题,本章也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充分表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职责。
3.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些规定不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家庭及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www.daowen.com)
4.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规范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矫治和教育的工作。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且规定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这些规定为改正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解除了后顾之忧。
5.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对学校、家庭及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外,还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这些规定不仅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自我防范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还能提高其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有利于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
6.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为了预防刑释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巩固教育改造的成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学校、家庭、社会、新闻媒体及庭审工作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这些规定都为失足过的未成年人振作精神、重新做人提供了法律依据。[16]
7.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章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违反本法规定的人员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第五十六条规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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