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控制走向尊重,法典精神得到了重大提升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儿童观的革新上所取得的进步可谓革命性的。首先,增加和确立了未成年人最应享有的“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以及国家对此“四大权利”的保障义务和非歧视性义务,并在条文顺序上,将之列为第三条。其次,去除“塑造论”的痕迹,尊重未成年人成长的自然规律和身心特点。再次,尊重儿童权利和独立个体的新儿童观,将其贯穿于各章的修改之中,其中最显著的体现莫过于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障条款的增设。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规定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同时并不因为未成年人相对不成熟而抹煞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思想,而是尊重未成年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新的里程碑,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二)严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未成年人与该生存空间的紧密程度,由紧至松的顺序组织法的基本结构:第一空间家庭——家庭保护(第二章),第二空间学校——学校保护(第三章),第三空间社会——社会保护(第四章),第四空间(特殊空间)司法——司法保护,并针对这些空间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进行立法规范。这样的结构设计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的思路。最重要的是根据互联网普及的社会变化,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生存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信息空间)的保护。例如,“家庭保护”一章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社会保护”一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要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三十六条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列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司法保护”一章第五十八条规定,网络等不得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资料。此外,对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留守儿童监护空白、流浪儿童救助盲点等,亦进行了弥补,使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更加紧密。
(三)正式确立了“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10]
除了严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提高了这一网络架构的科学性和运作的有效性。尽管1991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共同责任原则,并初步建立起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但是并没有明确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导者和督促者,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谁都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但谁都可以不保护未成年人的尴尬局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将政府置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导地位,强化了其职责,并作出了刚性的约束和经费的保障。同时,将狭义的司法保护扩充为广义的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完善的最后保障线,由此正式建立了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11](www.daowen.com)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9月,由新成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正式启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据何毅亭介绍,修订草案对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增、改、删并举,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也从72条增加到130条,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综合性法律的定位。[12]
拓展阅读
广州:“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上线 提供入职查询[13]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虹介绍,广州市检察院已建成“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目前已完成全市近三年性侵类犯罪已决案件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已正式上线。该系统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帮助提高相关人员入职审查、品行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将有侵害未成年人的前科人员挡在门外。据悉,在此之前,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南沙区检察院已与辖区教育局建立了入职查询制度,对辖区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进行入职查询,防止曾因性侵害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进入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教育工作岗位。广州市检察院将与教育部门共同制定落实细则,强化性侵害案件信息研判,健全完善特定岗位入职前查询等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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