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点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点解读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象、空间和时间三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四大保护”,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此外,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等,《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致力于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点解读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框架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7章72条,分为总则(第一~第九条)、家庭保护(第十~第十六条)、学校保护(第十七~第二十六条)、社会保护(第二十七~第四十九条)、司法保护(第五十~第五十九条)、法律责任(第六十~第七十一条)、附则(第七十二条),约7000字。1991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56条,修订稿增加了16条,修改了33条,删除了1条。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点内容

1.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规定明确指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象、空间和时间三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间范围是2007年6月1日之后。

2.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关注、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同时,在第三条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之后,指出“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在“四大保护”各章中都有所体现。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关注、优先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升华,也是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在国内法中的集中体现。[9]

3.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www.daowen.com)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四大保护”,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这些规定致力于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4.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强调:“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二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三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四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这些规定致力于建立全面的学校保护体系。

5.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涵盖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二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突出问题,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此外,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等,《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致力于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出了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还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此外,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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