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说:“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2018年,中国共有义务教育学校21万余所,在校生近1.5亿,中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95%,初中毛入学率近100%。[4]截至2019年11月20日,全国832个国家级贫困县的义务教育阶段辍学人数已由5月底的29万减少至2.3万,其中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人数由15万减少至0.6万。[5]我国义务教育普及进展顺利,适龄儿童入学率已经超过世界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一)强化了义务教育的政府行为
《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强调政府是提供教育公共产品、实现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义务教育是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法》从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上明确了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这是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投入体制的一次重大调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较之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和2001年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更为完善,责任更为明晰,在制度设计上更具操作性。这对于强化义务教育的政府行为,改善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6]
(二)奠定了免费义务教育的法律基础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在其实施的近20年间,可以收取杂费的规定让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饱受经济压力。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不收学费、杂费”作为一条重要原则予以确立,国家建立起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而有力地保证了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为今后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免费义务教育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三)提供了促进教育公平的法律保障(www.daowen.com)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首次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个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加强了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建立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集中力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努力解决弱势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这对今后义务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保障和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近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切实改进和加强义务教育工作,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但城乡义务教育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和乡村学校“空心化”现象并存。还有一些地区随迁子女仍然面临无学可上的情况,不少留守儿童因为家庭教育缺失而存在心理问题,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问题。[7]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拓展阅读
失学少年小王重返校园
小王今年12岁,是家里的第三个孩子,父母离婚,两个姐姐初中毕业后在外地打工。小王小学毕业后,因在老家无人看管,便跟着父亲在外地谋生。回家过年时,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之后,及时到小王家,和小王的父亲讨论小王接受教育的问题。小王的父亲起初很不耐烦,认为孩子是自己生的,读不读书自己说了算。后来,村委会给小王的父亲普及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知识,小王的父亲这才发现自己违法了,便向村委会说明了自己的家庭情况。村委会综合考虑,给小王申请了助学金补助,于是当年9月,小王在离开学校一年之后重新回到校园,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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