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共8章,依次为:总则(第一~第十条)、学生(第十一~第十四条)、学校(第十五~第二十七条)、教师(第二十八~第三十三条)、教育教学(第三十四~第四十一条)、经费保障(第四十二~第五十条)、法律责任(第五十一~第六十条)和附则(第六十一~第六十三条),由原有的18条增加到63条。
(二)《义务教育法》的重点内容
1.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该规定明确指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义务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象、空间和时间三个方面。《义务教育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间范围是2006年9月1日之后。
2.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总体需求,要求国家制定有关经费标准,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保证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此外,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从法律上杜绝了过去那种“转移支付被转移”“上进下退”等漏洞,使义务教育经费有了切切实实的法律保障。[3]
3.义务教育的主要内容(www.daowen.com)
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义务教育法》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各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4.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编制经费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促进学校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5.义务教育的学校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义务教育的教师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既保证了教师队伍的质量,又维护了教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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