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共9章43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教师的定义和地位等宏观问题;第二章“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要承担的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规定了教师资格的获取和丧失以及教师的聘用制度;第四章“培养和培训”规定了教师的培养途径和培训方式;第五章“考核”规定了教师的考核要求;第六章“待遇”规定了教师的待遇及其保障;第七章“奖励”规定了教师获取奖励的种类和途径;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侵犯教师权利的法律责任以及教师没有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第九章“附则”对某些用语进行了解释,对未规定事项进行了补充。
(二)《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教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地位不高、经济待遇偏低、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不强。教师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影响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影响教育质量,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想保障教师的权益,就必须对教师的地位作出法律上的肯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给予教师充分的保护和支持。《教师法》的颁布对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
2.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关乎民族未来的大事。《教师法》的颁布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教师队伍建设步入现代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新阶段。
3.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教师法》颁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发展,关键在于能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不可回避的关键一步。
《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象、空间和时间三个方面。《教师法》的适用对象是在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需要注意的是,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导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他们不是《教师法》的适用对象。《教师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间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之后。
(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本书第五章有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四)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1.教师资格的获取与丧失、撤销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该条规定明确了教师资格获取的基本条件和程序。随着时代的发展,教师资格认定所需要的学历也在提高。2011年开始,国家又启动了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使教师资格准入更加严格。
在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获取教师资格也有相应的限制。《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资格的,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书。另外,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www.daowen.com)
2.教师的职务与聘任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专业技术职务,也是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的有关文件规定,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目前,我国已经构建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中小学设正高级、副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包括技工学校文化课教师、技术理论课教师,其职务设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为适应改革的需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将继续对教师职务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
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制,加强考核,竞争上岗。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将本着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用人单位和教师之间签订具有明确任职期限的聘任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劳动契约关系。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首次任教应当有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水平予以考察,决定是否予以聘任或担任某种教师岗位工作。试用期通常为一年。[2]
(五)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是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素质的两个重要的基本途径。《教师法》专列第四章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出规定。《教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院校参与的教师培养与培训体系。
(六)教师的待遇和奖励
为了激发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增加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教师法》第六章、第七章分别对教师的待遇和奖励作了明确的规定。《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的待遇不仅仅是指工资,还包括一系列的福利。如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医疗福利,第三十条规定的退职福利等。《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七)法律责任
《教师法》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保障教师权益的规定,包括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是规范教师行为的法规,包括第三十七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阅读
“20年后打老师”案[3]
常仁尧曾于栾川县实验中学就读,张某于2000年2月至同年6月教授其英语并担任班主任(现任该校历史老师),之后二人再未有过联系。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常仁尧驾车与同村潘某一起外出钓鱼,走到一半发现忘带渔具,把车停在路边等同伴送渔具。在等待过程中,张某骑电瓶车路过。常仁尧认出了张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处罚,心生恼怒,将手机交于潘某并要求为其录制视频。接着,常仁尧拦下张某,对张某进行呵斥、辱骂并进行一连串的殴打,情节恶劣,引发二十余人围观。后张某绕道离开,对家人谎称骑车摔倒造成身体受伤和车辆损伤,并自行医疗治愈。
常仁尧回到车上后,反复观看潘某录制的时长9分20秒的视频,并截取自认为“最精彩”的1分09秒视频通过微信传播给其他人看。2018年12月15日,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视频被网络传播后,常仁尧在“栾川贴吧”发文为自己辩解。12月19日凌晨,常仁尧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发布由其本人制作的时长5分钟的视频。在视频中,常仁尧承认网络传播的视频是其指使他人录制的,并声称自己的行为没有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某也有50%的责任等。随着该5分钟的视频在微信等平台传播,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
常仁尧拦截、辱骂、殴打张某及相关视频在网络上的传播,造成张某身心伤害,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常仁尧在从杭州返回栾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向张某写了道歉信。2019年4月12日,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公诉刑诉〔201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向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12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7月10日,判决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常仁尧提出上诉。2019年8月1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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