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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中的民事责任类型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规定了违反相关教育法律的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中的民事责任类型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内涵

法律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义务,包括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制遵守的义务和不必强制遵守的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所要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如殴打教师、体罚学生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用的是狭义的法律责任。这里我们将教育法律责任定义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较之其他社会责任而言,教育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规定性

教育法律责任不是随意赋予的,而是有明文的法律作为支撑的。教育活动中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中有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章都是对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

2.国家强制性

教育法律责任依托于明文的教育法律规定,这也表明教育法律责任的实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这一点与法律本身的强制性相一致。

3.归责特定性

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实施了教育违法行为的特定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果他们并不处于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便不影响教育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就不会导致教育法律责任的产生。同时,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只限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本人,不会连累其亲属、朋友。但为督促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我国教育及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责任的归属是特定的。

4.专权追究性

教育法律责任由法律明文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意味着教育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由法律规定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来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利。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是其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但需注意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千差万别,一种单一的法律责任不足以满足繁杂的法律实践需要。所以在实践中,教育法律、法规需要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规定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类型。目前,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www.daowen.com)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由于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的,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所以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法律责任也是教育法律部门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教育领域涉及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措施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有时也被称为纪律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财产责任。其中,民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教育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规定了违反相关教育法律的民事法律责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教育法律中的民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侮辱、殴打教师、学生;体罚学生;将学校校舍或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些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实施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实生活中的违法行为有很多种,违法程度也各不相同,造成的危害也有很大差别,其中刑事违法行为是最严重的,因此,刑事法律责任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绝大部分的条款都涉及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以下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育秩序和财产安全;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学设施有危险,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违反国家规定招生的;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在国家考试中,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混乱的;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为中,绝大部分是以构成犯罪的严重情节作为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不同行为中的“情节严重”的含义是不同的,具体的情况还要视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而定。

刑事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以上便是对三种法律责任的简要介绍,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法律责任是互相平行而不是互相排斥的,在某些时候这三种法律责任也可以同时存在。也就是说,对于某一违法行为来说,追究行为人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可以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或者三种责任同时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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