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教师身份类似,学生同样可以作为公民、自然人以及作为受教育者。这两种身份使得学生的权利同样包括两个方面,即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作为学生所享有的权利。根据2020年5月28日通过,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生具有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特殊权利。这里,我们将重点介绍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是学生参与教育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其前提是学生能清晰地知道教育活动的项目和内容。这就要求教育机构有具体的、确定的、可操作的教学计划,并向学生公开,让学生知道自己的权利该如何行使。另外,为了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机构还需组织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教育活动,不仅仅局限于教室和教育计划。当然,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物质支撑,学生有权参与教育活动,就自然享有使用教育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例如,教室和课桌板凳是课堂教学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操场是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的主要场所,实验室是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和生产实验技能的重要场所,图书室贮藏着大量的图书和资料等,这些设施设备学生自然有权使用。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它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学生学业经费的重视,体现了国家对特殊群体学生的鼓励和帮扶。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获得助学金的条件作了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对奖学金的类型、获取条件等都作了细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国家和有关部门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第二条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第五条规定:“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第八条规定:“定向奖学金是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对贷学金的限额、获取条件都作了全面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贷学金的性质和目的:“为了帮助部分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国家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第二条规定了申请的条件:“一、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二、奋发向上,努力学习;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对于华侨学生申请贷款与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其他学生相同,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虽然上述法规中的某些具体标准需要修改完善,但是这些法规所建立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制度却一直指导着教育实践,为广大学子提供了极大的鼓励和支持。(www.daowen.com)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这项权利包含两个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教育评价是指在系统地、科学地和全面地搜集、整理、处理和分析教育信息的基础上,对评价对象作出判断的过程。[9]学生评价是以学校教师作为评价主体,学生作为评价客体,以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水平作为依据的评价,目的在于检验教学效果,提升教育质量。[10]学生评价是教育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获得公正的评价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教育者和教育机构应尽的义务。
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是对学生所受某一阶段教育的学业成绩、学术水平的终结性评定,对学生的升学和就业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它对应于学生所受教育有不同的等级或规格。学位证书分为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三种,它对应于学生所受高等教育的程度。学生达到相应学业成就标准,就应当具有获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学生具有通过申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申诉分为诉讼上的司法申诉和非诉讼上的行政申诉。前者向司法部门提出,后者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申诉属于非诉讼上的行政申诉。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认为所受处分过重或不该受处分,也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当学生对申诉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本项规定中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权利,主要属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学生起诉学校或教师主要体现为:起诉侵犯其受教育权、起诉侵犯其隐私权、起诉侵犯其财产权(如扣押其手机不予归还)、起诉侵犯其生命权或健康权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法定的其他权利”。学生在上述几条权利之外还享有其他教育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些权利同样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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