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始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这一时期,教育事业的发展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1.“大跃进”阶段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颁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简称《指示》)。《指示》指出:“教育工作在一定的时期内曾经犯过教育脱离生产劳动、脱离实际,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政治、忽视党的领导的错误。”《指示》提出了新的教育方针:“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是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为了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一切教育行政机关和一切学校,应该受党委的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学校,在政治上应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一切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也应该放在党委的领导之下。”这一教育方针强调了教育的性质是为无产阶级服务,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更为重要的是,《指示》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对教育的领导权,奠定了我国教育事业的领导格局。
《指示》还对教育事业的一些具体发展作出了规定:“为了多快好省地发展教育事业,必须动员一切积极因素,既要有中央的积极性,又要有地方的积极性和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学校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为此必须采取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在教育目标统一的前提下,“办学的形式应该是多样性的,即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包括函授学校、广播学校)并举,免费的教育与不免费的教育并举。这就是说,全国将有三类主要的学校:第一类是全日制的学校,第二类是半工半读的学校,第三类是各种形式的业余学习的学校”。“各大协作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教育体系。各省、市、自治区也应该逐渐建立起这种比较完整的教育体系。”“中央教育部负责全国教育事业的综合规划和平衡。”“各省、市、自治区的党委和政府有权对新的学制积极进行典型试验。”《指示》还要求:“全国应在三年到五年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扫除文盲、普及小学教育、农业合作社社社有中学和使学龄前儿童大多数都能入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任务。应当大力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争取在十五年左右的时间内,基本上做到使全国青年和成年,凡是有条件的和自愿的,都可以受到高等教育。”
这一规定导致了教育事业“大跃进式”的发展。仅以高等教育为例,1957年全国高校有229所,在校生约44.1万人;1958年迅速增至791所,在校生约66万人;1960年再增至1289所,在校生约94.7万人。[7]
2.稳步调整阶段(www.daowen.com)
20世纪60年代初期,教育事业“大跃进式”的飞速发展的不良后果开始凸显,各级各类教育问题频出,教育政策的调整势在必行。针对这些问题,中央的教育方针主要是从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入手,力图把教育事业重新拉回平稳发展的正常轨道。
1961年9月,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该条例共10章60条,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作出了系统而科学的规范,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培养目标等。在基本任务上,要求“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培养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应“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通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的学习,和一定的生产劳动、实际工作的锻炼,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尽可能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的新发展;具有健全的体魄”。
1963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试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又称“中学五十条”。该条例共8章50条,对我国的中学教育作出了系统而科学的规范,规定了我国中学教育的基本任务和培养目标等。该条例规定:“中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全日制中学学生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逐步培养学生的工人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使学生在小学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语文、数学、外国语等课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一定的生产知识。使学生的身心得到正常的发展,具有健康的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
1963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试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小学四十条”。该条例共8章40条,对我国的小学教育作出了系统而科学的规范,规定了我国小学教育的基本任务和培养目标等。该条例规定:“小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小学学生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等品德,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具有初步的阅读、写作和计算的能力,具有初步的自然常识和社会常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生的身心得到正常的发展,具有健康的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
可以说,三大条例的颁布为当时教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指导,对构建科学的学校制度和提升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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