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五章为“文化教育政策”,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这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任务。第四十七条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共同纲领》对新中国教育宏观问题的这些规定,是过渡时期教育事业的恢复与发展的总纲领。依据这一纲领,中央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法规。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要求“政府应计划并协助人民使现有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构和宗教团体实行完全自办”。这一法规强调了我国的教育主权,使帝国主义无法再干涉我国的教育事业。
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类别、办学形式、修学年限和入学条件等。这一法规成为我国过渡时期重要的教育法规之一,奠定了我国的学制基础,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www.daowen.com)
195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颁布《关于扫除文盲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扫除文盲,使广大劳动人民摆脱文盲状态,具有现代化的文化”。这是我国几千年来第一次向文盲“宣战”,把教育变成了一种全民性的事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以上是对过渡时期的教育法规的简要回顾,这一时期的教育法规为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教育向社会主义教育过渡提供了方向与原则、规范与保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起步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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