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育法规:特征与作用

教育法规:特征与作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规是调节教育中的社会关系的国家法规体系的一个子系统。教育法规同样具备一般法规的特征。(一)遵循教育规律与适应社会现实相结合教育法规的这种特征来自它所要调节的对象的特殊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版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教育法规是由国家颁布或承认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决定了它具有原则性。

教育法规:特征与作用

教育法规是调节教育中的社会关系的国家法规体系的一个子系统。教育法规同样具备一般法规的特征。例如,它们都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国家的意志,是全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等。但是由于其调节的社会关系不同,教育法规在具备这些共性之外,还具有独特的个性。这些共性与个性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循教育规律与适应社会现实相结合

教育法规的这种特征来自它所要调节的对象的特殊性。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一方面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另一方面又具有自身的规律。教育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在教育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及其方法等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作为调节教育中的社会关系的教育法规,在制定与执行中都不得不考虑、不得不遵守教育本身的规律,特别是在规定国家的总的教育方向、教育方针、办学体制和教育基本制度等宏观问题的时候。当然,由于教育受制于社会的其他因素,所以教育法规的制定同样不能只顾及教育本身的需要,还应考虑同时代背景下的社会条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版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但是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二)系统性与独立性相结合

前文已经提到,教育法规体系是一个完整协调的体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在构建这个体系时要先构建框架,再完善“枝节”,通盘考虑,精心谋划,按照从上至下、从基本法到单行法的顺序,保证下位法与上位法没有冲突,各部门法之间没有矛盾。但是由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加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破坏,导致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教育法制体系的建设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却又不能一步到位。为了应对这样的情况,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1980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而作为教育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于1995年,比上述几部法律出现的时间都晚。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www.daowen.com)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颁布或承认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决定了它具有原则性。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在原则性之外还具有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是由以下两点决定的:第一,我国的教育改革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逐步向前推进的。与之相应的,教育法规对我国的教育宏观问题的认识也是阶段性的,不可能一步到位。第二,我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既要坚持法制的统一,又要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教育层次的差别,因此需要工作思路灵活。有的法规先由地方去制定和实施,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再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有的则是先制定出全国性的统一规定,然后再由地方予以具体化。

(四)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主体关系、规范教育活动的依据。每一部教育法规的颁布都是为了解决教育事业实际存在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教育法规必须具有针对性,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方面作出规定,否则就变成一纸空文。同时,再好的法规,也需要落到实处,因此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当然,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教育实际,保证教育法规始终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教育法规也需要不断修订,以适应新的实际,反映新的情况,吸取新的经验,确定新的规则。

(五)立法自主与择优借鉴相结合

我国的教育法规起步较晚,想要快速发展起来,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经验和教育法规中的精华。尽管各国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教育事业也不尽相同,但是教育运行的客观规律却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教育法规的确立是一个严谨、漫长的过程,需要多方讨论,还要能经得起时间、实践的考验,所以这种借鉴绝不是盲目照搬,而是结合本国实际的择优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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