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规的类别
作为一种集多种形式规范于一身的概念,教育法规究竟存在哪些类别呢?根据教育法规的划分标准以及法律本身的内在性质与外在形式不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可以做如下分类。
1.按照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或认可的,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又称为“判例法”。
2.按照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分为基本法与单行法
基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教育事业全局性问题的法律,在教育领域中具有最高效力,是单行法的立法依据。我国所有法律法规的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规定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与历史任务,明确了我国的教育方针、制度、主体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单行法是指规定了国家某一方面教育事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3.按照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与特殊法
一般法是指一国之内对一般的人或事普遍适用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特殊法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特定事例或是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程序法是指规定行使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之中,并没有单独颁布施行的教育程序性法律,大多是在一部教育法律之中涵盖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4]如果超越教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经过长久的发展,我国诞生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它们涉及教育的方方面面。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逐渐构建起一个互相协调的体系。
1.纵向结构
学界通常依据制定机关和外在形式,将我国教育法规划分为六个层次,从而形成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第一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教育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明确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教育。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还有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层次是教育基本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教育方针、教育基本制度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它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任何教育法律都不能与之相抵触。(www.daowen.com)
第三层次是教育部门法。教育部门法也称教育单行法,是用于调节某一方面教育工作或某类教育工作的教育法律。我国的教育部门法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第四层次是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务院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教师资格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它涉及的内容广泛,规定的问题具体。
第五层次是部门教育规章。它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的,其效力要低于教育行政法规。部门教育规章通常由教育部部长以教育部令的形式签发,或由教育部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名发布,其常用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5],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第六层次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它主要是指省、直辖市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2015年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等。
2.横向结构
根据法律规范内容、所调节的教育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法规划分为若干部门,从而组成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下面我们将简要阐述部分领域的教育法规。
学前教育法规是调整我国学前教育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目前,我国有以教育部规章形式的若干学前教育法规和地方法规,国家层面还没有统一的学前教育法。不过,国家已经把学前教育法纳入立法进程,相信不久会有一部独立的学前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规是调整我国因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2006年作主要修订,2015年和2018年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就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调整的主要范围为普通小学教育和普通初级中学教育。
职业教育法规是调整我国因实施职业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两个部分,职前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职后教育包括各种在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目前国家正在组织力量对该法进行研究修订。
高等教育法规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规范总和。我国的高等学历教育通常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等不同层次。应注意的是,高等教育与学位制度紧密相关,有关学位授予工作中产生的关系及问题也应属于高等教育法规调整和规范的范围。[6]《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0年制定,2004年进行了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制定,2015年、2018年分别进行了修正。
成人教育法规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规范总和。我国的成人教育包括以成年人为对象的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教育活动。与普通教育的主要区别在于,成人教育是以成年人为对象,普通教育是以青少年学生为对象。在国家层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以“成人教育法”为名的法律。部分省区市制定了以“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为名的地方法规。
教师法规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中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教师是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因素,因而教师法构成了教育类法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板块。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目前,国家正在组织力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作全面修订。
民办教育法规是调整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的规范。我国教育已实行多元化的学校举办体制,因此,除国家外,各种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都可以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多元的办学体制必然会催生新的主体,衍生出新的教育法律关系,因此,需要新的法律加以规范。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其实施条例。2016年、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了相应修正。
除以上教育法规外,我国还在特殊教育、家庭教育等领域制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从各部门、各领域的教育法制建设进程来看,教育法规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也是一个动态化、开放化的过程。我们在强调教育法规体系完整统一的同时,也要明白教育法规的结构及内容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不断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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