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吸取上海市、重庆市试点地区的经验教训,促进自身优化发展,为日后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做准备。
第一,要加快房产税的立法进程,遵循税收法定的原则,提升房产税的立法层次。根据上海市、重庆市分别颁布的《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和经验,对现有的房产税立法构想进行完善,明确房产税的性质和目标,并逐步、逐级清理现行房产税法规,以制订科学的房产税法为目标。
第二,要对房产税自身的设计进行完善。坚持宽税基,低税率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的房产税征收只是针对城市,而许多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农村却并不包含在内,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因此可在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将这些农村地区的经营用房也纳入征收范围中;税率方面,对最广大的普通住房和一般企业实行低税率,可以考虑以人均面积或基本居住需求为基础的由低到高的阶梯式税基标准,若要提高房产税的税率,则应该合理调整其他的税种,使得民众房地产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保持不变;计税依据方面,要逐步实现以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使税收和资产增值联系到一起,以便客观地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
第三,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使其与其他税种的征收相适应,同时保证房产税征收和支出的透明化。积极推广试点地区配套制度的有益探索,如将上海建立的区域性房地产数据库进行推广,并进行全国联网,以完善房地产信息管理体系,提供技术保障。遵循税收透明原则,保障人民对房产税课征和税负的知情权,使房产税征税政策透明可见,同时应促进房产税支出的公开化,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其受益税的特性。(www.daowen.com)
第四,要做好房产税的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征管环境。许多群众对房产税的认识不够充分,产生抵触心理,他们认为增加房产税,会进一步提高房价。对此应积极向社会各界普及房产税相关知识,让群众知道房产税作为对房屋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其开征只会增加房屋投机和炒作的成本,而范围广阔的税收优惠政策足以惠及普通民众,因此房产税的征收几乎不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质量。
第五,逐步取消土地增值税。我国现有的土地增值税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房产税的开征,土地增值税也越来越与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方向背道而驰,因此,应逐渐取消当前实施的土地增值税。其理由如下:首先,目前我国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企业所得税三者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容易造成重复课税,一方面,市场价格决定了出让土地的金额,而且价格是由本身价格和增值价格构成的;另一方面,土地增值额本质上是转让房地产获得的利润,因此可以说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拥有相同的计税依据。其次,我国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效率较低,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同时,征管成本较高,按照成本收益的理论,不应继续征收。最后,土地增值税对财政经济的调节功能可由其他税种代为执行,如通过对房产价格进行的定期评估,可以使房产税对房屋的增值进行调节,还可以使税收收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热度提高而增加,这样就可以抑制住房产的过度增值。至于取消土地增值税后产生的收入流失,可借鉴国际经验,把土地增值所得并入一般所得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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