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出让金为例,土地出让金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金额。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纷纷将目光投向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规范税制,取消税费、统一征收物业税,部分学者认为土地的增值是政府对周边环境改善和基础设施投资导致的,鉴于物业税应纳税值能随着房屋价值的升高而提高,因此当前可以保留土地出让的制度,将土地增值部分划归到物业税征收,将由政府投资产生的级差地租所构成的那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之中。这样政府不仅可以获得征收土地增值税收入,而且可以简化征收过程,降低征收成本,规范征收活动。
同时,可将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并入物业税。自2011年起试点对部分个人住房开征的房产税,填补了我国财产税在居民住房方面空缺的局面。由于房和地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房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处的地段。因此可以将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使其成为一个隶属于物业税的新税种,从而实现税种的简化和内外税制的统一,改变目前财产税制“重流转,轻保有”现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征税对象方面,可将每个纳税主体的全部房地产价值作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方面,可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将土地和房屋合二为一进行评估,以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且每3~5年更新评估价值。(www.daowen.com)
近年来,学者们对于我国合并上述税费,统一开征物业税的设想也进行了多方论证,而物业税的开征最主要的阻碍因素就是立法的问题: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是土地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土地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所以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比较复杂,公有制的土地和私有制的房屋合并征税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因此,一方面,要积极推动物业税立法,做到法治先行,通过全国人大制订《物业税法》,对合并后的物业税的税种、税目、税率、优惠可改政策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从法律上赋予土地使用者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尝试一次性赋予永久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性质不能变,所以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后不应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以房地产相关税费负担总体不变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实现保有环节税负的提高,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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