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平原则来看,我国财产税制设计不合理,造成我国财产税征税范围狭窄,计税方法和税率不统一,税收减免和优惠不合理,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征税环境。其具体体现如下:
第一,征税范围方面。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比较局限,税基不全。例如,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进行征收,而许多坐落在发达地区资本较为雄厚的农村的企业却无须执行纳税义务,显然有悖于横向公平原则。
第二,计税方法方面。纵观全球,目前国外很多国家的财产税是以土地和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的。而我国所采用的是以房产的原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这其中有很大的区别。因为近年来我国的房价虚涨,房产的原值和租金收入已经偏离了房屋的真实价值,所以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以土地和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使得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随着房产市价的增加而增加。(www.daowen.com)
第三,税率方面。我国现有的房产税税率分为1.2%或12%两档。出租房产按税率为12%的这一档对房屋具体的租金收入进行征收,而居民自用房产按税率为1.2%的这一档对房产计税余值进行征收。一般认为,当房产租售比位于1∶300到1∶200之间时表明其运行状况较为正常。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有两种计税方法,出租与自用房屋的税收负担不一致,差异较大。若1∶300的房产租售比来进行计算税负,则房产从价计征模式所带来的税负是房产按从租计征模式带来税负的2.5倍。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使得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缓慢。我国财产税课征对象一般是企业,也有小部分个人。而大部分居民被允许减免财产税,例如,我国对非经营房产就实行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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