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国土与人口的比例与我国的情况比较相近,且日本的行政区域的划分也和我国的类似,例如,我国有省、市、自治区,日本则有都、道、府、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进行了税制改革,现在的日本财产税制是比较完善的,财产税的收入归为地方政府。首先,从日本的税权划分上来看,日本的财产税是分权型。日本的税收立法权同我国一样,都集中在中央,但日本的地方政府也拥有相对有限的立法权,且日本的都道府县的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也在不断扩大。其次,从日本的税收的执法权上来看,日本的都道府县及市田财寸的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征收有关土地保有税,除了1992年日本开征的低价税由日本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外,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有关税收由都、道、府、县的税收征管部门来进行征收,在此本书仅介绍日本的房产税、遗产税与赠予税。
(一)房产税制
目前,日本的现行房产税制主要包括三大税种:
(1)固定资产税
固定资产税是日本政府向土地与房屋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税率。
(2)营业场所税(www.daowen.com)
营业场所税是指只对东京和特定的大城市征收的一种房产税,是为了减少营业性用房的建筑物的收益,而收缴的营业场所税的税款则是主要用于治理大城市的污染和改善大城市的环境。
(3)城市规划税,作为日本征收的特别税,是指日本政府对城市化区域内以及开发区内的房屋和土地的所有者进行征收的税,一般也是按照评估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日本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自主决定城市规划税的税率,但最多不能超过0.3%。
(二)遗产税与赠予税
日本于1905年开征遗产税,且其遗产税与赠予税采用的是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予税制,是对继承人在继承人死亡之后所继承或者能够分得的那部分遗产进行征收的遗产税,以及对受赠人获得的那部分受赠财产进行征收的赠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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