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的财产税制的特点
美国的财产税制是比较完善的,首先,美国的地方政府拥有税收自主权,财产税是美国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财产税并不由联邦政府来征收,而是由地方政府自主征收,且美国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制订财产税有关的税率及政策,地方政府拥有税收自主权,完全由地方进行征管和支配。其次,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主要来源。有资料记载,到1902年的时候,美国的财产税占各州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水平已达45%,比其他任何单一的税种所占的比重都要高。随后,财产税的总量不断增加,在其地方税的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不断上升,到1972年已发展到63.5%,此后2002年该比重又降为43.6%,2009年又升到46.9%,由此可见,美国的财产税在其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中所占的地位十分重要,是其主要来源。最后,美国的财产税具有受益性,据资料记载,1992年,美国财产税收入的42%用于教育。此外,美国的公共安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等的费用大部分靠财产税融资,因此,美国财产税总额的约4/5可以看作是受益税。
(二)美国的财产税
1.美国的房产税
在西方国家,美国是房产税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主要有3个独特之处:一是美国的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是房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且计税依据各州有所不同;二是美国的房产税税率由州及地方政府共同决定,州政府将房产税的税率限定在一个确定的数值范围内,地方政府则根据当年的预算和税基的情况综合确定房产税的税率,因此美国的房产税的税率是不断变化着的;三是美国的房产税征收管理的程序严密、便捷、明确、清晰。
2.美国的遗产税与赠予税、隔代转移税
(1)统一征收遗产税与赠予税
1976年,美国政府合并了遗产税与赠予税,规定使用统一的税率表及免征项目,且合并后命名为“财富转移税”,即从1977年起到现在,美国统一征收税率相同、抵免条款也相同的遗产税与赠予税,采用的是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予税税制,其都是先征税再分配。此外,美国为了防止部分纳税人为了不缴纳巨额的遗产税而将遗产隔代传给继承人,还征收了隔代转移税。(www.daowen.com)
(2)起征点及税率
美国近几年遗产税的起征点有所降低,例如2011年,美国个人遗产税的起征点为500万美元,夫妻则为1000万美元,税率为35%;到2013年有所改变,个人的起征点为100万美元,税率为55%,隔代转移税的起征点为136万美元。
(3)征税范围
遗产税与赠予税的征税对象是遗产总额与赠予总额。遗产总额是指被继承人遗留下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主要包括:一是房屋、土地、存货以及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二是商标权、专利权、商誉及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市场价值计税。赠予总额则是指赠予人通过直接、间接及信托等形式赠予的财产的总价值,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珠宝、房地产等各类财产。
3.美国的弃籍税
弃籍税是指一国公民在放弃本国国籍时,该国政府对其来源于全球或者国内的财产在转移出境时的财产进行征收的相关税收,又称离境税、退出税。美国政府对放弃美国国籍的公民征收弃籍税,能够防止国家财富流失,也能以此增加税收,应对美国拮据的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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