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层面
我国于2004年修改了《宪法》,修改后的《宪法》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提供了法律保障,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更是为征收财产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近年来中央政府屡次在工作会议中强调财产税改革的问题,说明了我国政府对财产税改革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中央政府要实施财产税改革的决心。
(二)贫富差距层面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经济与居民的收入都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国际上将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指标,并将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超过这一警戒线将容易出现社会动荡。201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9,虽然从2009—2014年这6年基尼系数不断下降,但还是从2003年至今连续12年超过了警戒线0.4。因此,我国的收入分配十分不公平,如果持续这样下去不仅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会影响我国的安定,还会影响我国的资源配置效率。
目前,有学者指出财产税只对高收入者征收,且有累进的特点,我国开征财产税能够起到抑制财产过分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均衡社会财富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财产税的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并不是十分明显,从我国的一些具体情况来看,现有的财产税制的征税对象只是针对财富的存量,如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这两种税都没有对贫富差距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此外,我国并没有针对富人专门开征有关的遗产税、赠予税,只能眼睁睁看着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
所以,我国要想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就必须充分发挥财产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高培勇早在2011年就指出,面对贫富差距,应当逐步扩大直接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改革财产税制来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可见,我国的财产税制的改革十分有必要,不仅可以缓解我国的贫富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也可以维护我国的稳定发展。
(三)经济层面(www.daowen.com)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不断发展,市场机制也逐渐完善,企业与公民的私有财产也不断地积累。至今,我国高收入人群的规模逐渐膨胀,企业与个人拥有的多种多样的私有财产,也就造成我国开征财产税的税基逐渐宽泛,税源日益增大,因此,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我国财产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稳定的经济基础。
(四)财产税自身层面
一个合理的税收体制,应当协调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重,而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流转税等的间接税,反而所得税等的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的比重比间接税要低得多。因此,我国需要提高直接税的比重,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税收透明度高,改革财产税制提高其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
(五)地方财政层面
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此后财产税虽然归为地方税,但在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不高,由前文的数据可知,2012年我国地方财产税收收入不到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1/4,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且2012年占地方财政税收收入最大份额的税种仍是营业税。此外,一方面分税制改革严重限制了我国地方政府通过运用税收调节当地经济的职能,另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增加了中央政府的收入,相应地减少了地方政府的收入,但是地方政府的支出并没有随着收入的减少而减少,反而地方政府想要弥补过多的支出,出现了乱收费、卖地及发行地方债的现象。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从2012年1月1日由上海开始实施,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的范围已推进到全国范围,使得地方政府失去了地方税种中占较大份额的营业税,地方财政出现了困难。因此,我们可以把握住营改增这一契机,规范财产税制改革,不仅可以增加地方财政税收的收入,还能保障国家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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