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性是指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以及调整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它所关注的是适法主体对该法律制度的心理认同。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同时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政治秩序才能称得上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因此,在房产税的征收改革前就必须完成其正当性的构建。
1.房产税的可税性
探讨房产税征收改革的正当性的前提,必须明确其可税性。可税性通常涵盖两个层次:一是课税对象具有经济利益;二是指该课征活动必须符合社会正义。即:民众首先应当从某项活动中获益,或是因为某种财产取得利益,并以此作为课税基础。由税法对该种收益进行价值判断,从而最终做出决定。
房产税不同于所得税等“实有收益税”,从表面上看,保有房产并不能产生现实取得的货币收益,但却间接反映了房产持有者的负担能力,可以产生“声望收益”“感受收益”等隐性收益;另一方面,政府在社会建设过程中所提供的医疗、教育、道路、治安等社会公共服务会与房屋形成良性互动,提升房屋整体价值。因此,房产税又可以被理解为房屋受益者为支付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对价。房产税的可税性亦符合受益者负担原则。有学者认为,对于房屋,国家已经征收土地出让金,房产税是对同一对象的重复征收。认为,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理应收取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而房产税,是对相应的土地上所附加的房屋获得的收益进行征税,两笔征收所涉及的对象是截然不同的。这同时也解释了公民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却要承受房产税的质疑。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英、美、新加坡等国土地同样不属于完全私有,但不影响其对房产征税。
2.房产税征收目标的正当性
一个税种的目的将直接且深刻地影响到相应税制的优劣。关于房产税征收的目的,学界内已经争论多年,按照官方的说法,开征房产税一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二是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以下综合学术界的主要观点,补充总结出房产税征收的目标为:
税收主要功能是将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财富通过国家征税的方式回流国库,再由政府通过提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与措施的方式将税收所得回馈于社会大众,属于社会的再分配。当前中国社会,房产一方面成为民众私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则被民众视为一种比股票等投资方式更为安全且高利润的投资工具,因而对于房产投机行为的抑制确有必要。通过对拥有多套住房、住高档房屋与大面积房屋人群征税,将税收转而用于社会低收入群体与需要帮助的老弱病残群体,实现房产税的调节收入作用。(www.daowen.com)
(2)助力土地财政改革,为地方提供稳定税收来源
当前,我国实行分税制,地方财政为了能够在有限收入下维持本地区财政开支,主要通过出让土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来作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支撑。但是,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借此维生的可持续性,因而会出现寅吃卯粮、提前消费的情况,地方政府往往被眼前的经济利益蒙蔽双眼而无法科学利用土地资源。这不仅为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土地出让金的上涨亦会通过土地开发商转变成民众的购房成本,间接助推房价上涨,不利于民生发展。从政府角度出发,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土地财政的确是获取大量财政来源的不二选择,各地在保障法指标的重压下,纷纷加大土地供应,但开发商受限购政策的影响谨慎拿地,这就使得土地财政必须改革。
(3)完善地方税制,健全财产税法律体系
按照西方国家的税收体系划分来看,财产税与商品课税及所得课税并称三大税收体系。财产税之所以被西方国家如此看重,主要原因在于它作为对存量资产课税的不可替代性。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而其他税收体系的征税对象都可归类为经济行为,实质上是对经济增量课税。财产税的课征不仅能够扩大税基,并且对经济运行的影响非常有限,可以为国家及地方提供稳定的税收收入。虽然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及行为税5个税种构成了我国现行税种体系,但是自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后,财产税制没有像所得税制或者流转税制那样逐渐与世界接轨,其改革处在停滞阶段,严重阻碍了我国地方税制的健全和完善,财产税的功能也被大大削弱。财产税的改革不仅为地方税制改革提供了着力点,也对我国整个财税体制的完善提供了巨大的余地,而房产税作为财产税制的关键一环,理应成为改革中的排头兵。
(4)优化房产资源利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房产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买房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在买房者意识到需要负担较重的成本来维持房屋投资的情况下,会自动衡量支出收益,从而引导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在人们意识到房屋购买用于投资所获得的利润不及其他领域获利的情况下,会将自身所拥有的闲置房产投向市场,从而套取现金从事其他领域投资。如此一来,房屋供应量将会大大增加,既能够缓解现在的刚性房屋需求,又能够提升房屋入住率,实现房屋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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