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产税的性质:财产税与地方税的关系及特点

房产税的性质:财产税与地方税的关系及特点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探讨房产税的性质,则首先必须明确其与财产税及地方税的关系。由此可知,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它具有财产税的属性,它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综上所述,将房产税的性质归纳如下:一是具有明晰的财产税属性。房产税纳税人的资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且房产税征收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提高地方公共服务水平以及调节本地收入水平差距,因此理所应当由地方政府征收。

房产税的性质:财产税与地方税的关系及特点

房产税(Real Estate Tax),是将房屋作为征税对象,根据房屋的实际价格或房屋所有人、经营人使用房屋所取得收益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开征了房产税,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综观其房产税征收制度,虽然各国对房产税的命名不尽相同,但是其课税对象一般都是土地和建筑物,有的国家对土地和建筑物单独计税,有的则合并计税,但房产税的性质是一致的,即是它指对土地或者建筑物占有(不一定要持有)行为征税的一个税种,也就是对土地或者房产保有环节的征税。

要探讨房产税的性质,则首先必须明确其与财产税及地方税的关系。

1.房产税与财产税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纳税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财产税的特征是对社会财富存量课税,我国财产税体系主要由10个税种构成,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购税等。

由此可知,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它具有财产税的属性,它实质上是对纳税人社会财富(主要是指不动产)的存量课税。

2.房产税与地方税(www.daowen.com)

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及使用权归一国的地方政府所有。它与中央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征管权及支配权的划分上。地方税可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且可观的财政收入。

在西方主要国家,房产税大多是由当地政府进行征收管理的,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如,澳大利亚房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百分比为95%,新西兰为89.5%,美国为70%左右,日本房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30%。我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将房产税划归为地方税种类当中,但房产税因其在我国征收规模较小,未能成为支撑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

房产税是地方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根据域外国家的经验来看,它也是作为支撑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现阶段地方税体系存在缺乏主体税种、税源潜力低、税收收入规模较小的问题,地方政府为弥补其捉襟见肘的财政收入,不得已采取了出让城镇土地等行为,形成独特的“土地财政”模式,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房产税的征收,将其作为地方政府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综上所述,将房产税的性质归纳如下:

一是具有明晰的财产税属性。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土地或者建筑物等不动产,其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且是对其存量状态的课税,作为课税对象来说具有可为征税主体带来较为稳定且持续的税收收入的特征。

二是属于地方税的一种。房产税纳税人的资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且房产税征收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提高地方公共服务水平以及调节本地收入水平差距,因此理所应当由地方政府征收。

三是具有直接税的特征。以房产所有者或占有者作为纳税人,不仅贯彻了量能课税原则,更促进了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及优化配置。因为房产税的纳税人一般由房地产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占有者组成,税负直接落在纳税人头上且纳税人难以将这一负担转移,税收功能得到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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