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财产税改革中的缺失

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财产税改革中的缺失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宗法社会的特定氛围里,税收被普遍地认为是作为“子女”的臣民对作为“父母”的君主的无条件供奉,是无权利的义务。“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证明,自从有了国家,执政者与人民之间围绕税收的斗争就成为社会革命和政权更迭的主要引擎,反抗苛捐杂税始终是革命运动暴发的最经常原因”这一论断对中国历史上朝代的更替是一个很好的论证,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农民起义与政府的苛捐杂税存在密切联系。

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财产税改革中的缺失

西方历史上的封建主义与中国的封建主义有着很大不同,对国王来说,“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地方上的封建贵族势力很大,自然不会出现中国那种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征税权力和完全被动的、不讲条件的纳税义务,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自然会产生维护纳税人权益的税收法律主义。而在我国财产税漫长的发展历程中,民众和皇帝从来没有取得平等地位。自从秦始皇确立了“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原则以来,皇权专制始终是传统政治的唯一核心,在这样的制度下,向谁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怎样征税,完全由皇帝说了算,皇帝的征税权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制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征税完全依靠从上至下施加压力,征收多少全凭一时一地的需要,全然不顾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对纳税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政府征收的赋税被称为“皇粮国税”,纳税者被称为“小民”“平头百姓”,片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都是这种思想和制度的反映,更有甚者,皇帝通过税收得到的税款直接进入皇宫,不进国库,属于皇上的私房钱,由此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

在中国宗法社会的特定氛围里,税收被普遍地认为是作为“子女”的臣民对作为“父母”的君主的无条件供奉,是无权利的义务。我国封建社会的财政管理,主要是对赋税力役的管理。赋役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证明,自从有了国家,执政者与人民之间围绕税收的斗争就成为社会革命和政权更迭的主要引擎,反抗苛捐杂税始终是革命运动暴发的最经常原因”这一论断对中国历史上朝代的更替是一个很好的论证,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农民起义与政府的苛捐杂税存在密切联系。是时的中国,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官宦手中,对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课税是封建社会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赋税异常沉重,农民一次次被逼入绝境,在中国皇权专制社会中爆发的千百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反抗斗争,几乎没有一次不直接或间接地与税费负担过重有关,而明朝的“三铜加派”更是成为明朝灭亡的导火索。但是,由于中国传统上缺乏民主和法治理念,虽然爆发了无数次农民起义,并没有和西方社会一样诞生类似议会的机构以维护广大民众的权益,从而也没有形成宪政理念,相反,每次都是对皇权至上原则的巩固。(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