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有财产权与税收国家的关系: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

私有财产权与税收国家的关系: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私有财产权本身代表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但是自然状态下的私有财产权实际上缺乏对抗他人的强制力。社会契约论者所强调的正是国家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私有财产权是先于国家产生的自然权利,而国家的产生却正是基于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需要。在私有财产权未得到尊重和承认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必然缺乏获取收入、保有私人财产和购买力的动力,这正是财产税的客观要素。

私有财产权与税收国家的关系: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

尽管在自然法学派看来,私有财产权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是“天赋人权”,但无法否认的是,在国家成立以前,人们的权利无法得到良好的确认以及保障。事实上,一项自然权利如果无法上升为法律权利,是很难得到保障的。虽然私有财产权本身代表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但是自然状态下的私有财产权实际上缺乏对抗他人的强制力。因此,在缺乏必要的外部强制力的情况下,私有财产权的排他性与支配性显然只是一句空话。因此,正如洛克所言,“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社会契约论者所强调的正是国家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私有财产权是先于国家产生的自然权利,而国家的产生却正是基于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需要。

国家实现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就必须维持一定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不是市场的参与者,而仅仅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协调者。国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更不能随意进行国民财富的再分配。为保证国家履行其职能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必须将国家的财政需求转移给国民财富的生产者,人民将其受国家保护的财产中的一小部分让渡给国家,以作为国家保护其财产权的对价,并将此财产让渡固定化和法定化,即以税收的形式转让其财产。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的享用。(www.daowen.com)

正由于财产税乃是直接取自私人财产,私人财产价值的增值才能为税收的课税提供根本的经济来源。但物质财富首先是以公民劳动成果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公民无法控制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就不愿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而缺乏充足的财富积累的社会,便无法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源。在私有财产权未得到尊重和承认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必然缺乏获取收入、保有私人财产和购买力的动力,这正是财产税的客观要素。同时,财产税不得及于财产的全部,否则,国家取得的收入越多,私人社会所保有的财富份额也将逐渐萎缩乃至最终消亡,这将直接违背纳税人以私人财产保护为宗旨而缔结的社会契约。因而财产税的课征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当在于私人的所有人参与市场交易而使财产增加,只有财产增加的部分,才可以纳入国家征税权的范围,而不至于损害纳税人或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资料。可以说,财产权是纳税人劳动成果的法律表征,只有在财产权得以充分尊重并被保护的前提下,国家才能通过税收,抽取来自公民社会的物质财富。因此,国家对财产税的征收前提是私有财产权的存在,国家的运行越是依赖于税收,就越要提高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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