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封建制度时期的中国产权制度演变

封建制度时期的中国产权制度演变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当时的英国也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但通过保有制度,佃农拥有了以利用土地为内容的私人财产权。庄园成为独立的小王国并自给自足,私有财产权在庄园内部依然存在。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所有权,但这种权利必须建立在使社会受益的基础上。

封建制度时期的中国产权制度演变

公元5世纪,伴随着蛮族的入侵,罗马帝国分崩离析,以私有权和契约为基础的罗马法及贯彻它的组织系统都土崩瓦解,欧洲迎来了“黑暗时代”。这一时期的英国,以土地为例,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王,国王通过保有制的方式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分封给大小贵族,大小贵族以同样的方式分封给其他臣民,直至佃农。这种保有制往往附有种种条件,即领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土地进行司法和管理上的实际控制,可见,“保有制是封建土地持有体制的基础,而这种土地持有体制本身又是英国土地法建立的基础”。因此,当时的英国也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但通过保有制度,佃农拥有了以利用土地为内容的私人财产权。另一方面,欧洲大陆进入了中世纪时期。中世纪(公元11—14世纪)是一个崇尚宗教的时代,整个西欧在教皇的通知下进入了法学的“荒原”时期。由于当时没有固定的政府来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或规定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迫于战争和入侵的压力农民转而投向富有的地主寻求庇护——他们把自己的土地交给地主,自己成为佃农,在西欧,庄园经济渐渐兴起。庄园成为独立的小王国并自给自足,私有财产权在庄园内部依然存在。中世纪天主教神学和哲学的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在其著作《神学大全》里阐述了他的产权思想,他认为,人们所取得的一切都属于上帝的赐予,是上帝的子民所共有的财产。但是,他并不否定私有财产的合理性。不同于近代学者将财产看作是人的一种自然权利,阿奎那认为,按照自然法财产应该公有,而私有财产依据的是人为法。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所有权,但这种权利必须建立在使社会受益的基础上。因而,“私有产权并不违反自然法,它只是由人类的理性所提出的、对自然法的一项补充而已”。中世纪后期,随着教廷和世俗权力阶层之间斗争愈发激烈,为保护神职人员的收入不受国王的掠夺,教会逐渐转变了对财产的态度,将财产说成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其本意是指教会财产,却推而广之扩大到了所有的财产。这样一种观点也被后世的自然法学家所采用,即国家的权力无论如何扩张,都不能及于国民的财产。(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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