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西方财产税的历史沿革: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成果

西方财产税的历史沿革: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财产税的起源——奴隶制时期财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在拉格什,财产税的负担是很轻的,但是当国家危机或者战争的时候,税率可能高达居民财产的十分之一。那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庄稼、牛羊、油、啤酒和土地。在古埃及,通用的税率是所有农作物的百分之十。值得一提的是,在恺撒大帝当权期间,由于担心人民未尽全力从事生产活动,恺撒对税收体系进行了调整,其中的一个改进就是对土地税的修正。

西方财产税的历史沿革: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成果

(一)财产税的起源——奴隶制时期

财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目前,最早关于财产税记载是在公元6000多年前的两河流域,记录在如今伊拉克境内的古城拉格什(Lagash所挖掘出来的泥板之上。当时的国王创设了一种名为“bala”的税收系统,“bala”的意思是“轮流”)。税收官们每月仅对城邦的某一个区域征税,循环往复,从而可以将烦琐的征税工作打碎。在拉格什,财产税的负担是很轻的,但是当国家危机或者战争的时候,税率可能高达居民财产(基本上是食物)的十分之一。在古代,人们普遍都很贫穷,住的地方也是破屋子,没有什么个人财产,因而财产税主要以土地和土地上的农作物为课税对象。在拉格什还有这样一则谚语,“上帝也好,国王也罢,遇到税官都害怕”。

5000多年前的古埃及,有过一段辉煌的历史,并延续了数千年。那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庄稼、牛羊、油、啤酒和土地。大约100个人当中有一个人受过教育,他们也被称作“文人”(scribes)。他们中的有一些人是当地的税收官。税收官对辖区内土地的归属以及面积都有详细的记载,每一年或半年对辖区内的牛羊数量和粮食产量进行统计。如果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税,将被带至法院进行即刻判决。在古埃及,通用的税率是所有农作物的百分之十。

古希腊时期,也曾有针对土地征收的“六一税”。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里写道:“他们的政治体制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尤其是穷人,他们的妻子和儿女都为富人所奴役,他们被称作附庸(Pelatae)和六一汉(Hectemori)。”因为他们正是按照这样的地租耕种富人的土地。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地租,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孩子都将失去自由。对于“六一税”,有学者认为是拥有土地的贵族集团(Eupatrid)通过地方宗教组织对下层农民征收的实物税,出于对神的信奉,雅典人将土地收成的六分之一上缴给贵族。后来执政官梭伦上台以后,颁布了著名的“解负令”,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清除农民土地上的“六一税”,打破了贵族统治阶层对于土地的控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公民的土地所有权

从公元前200年至公元300年,罗马的财产税主要来自对土地、房屋、牲畜、树木、葡萄藤以及其他私人财产。在罗马共和国早期,财产税的税率仅为财产(包括土地、房屋以及农作物、牲畜等私人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一。战争期间,这一税率升为百分之三。值得一提的是,在恺撒大帝当权期间,由于担心人民未尽全力从事生产活动,恺撒对税收体系进行了调整,其中的一个改进就是对土地税的修正。他为农业生产划定了一个门槛,如果一个农民足够勤奋,其农作物的产出量超出了这一门槛,他仍然可以按照这一门槛缴纳税收。经济激励和土地的充分利用是恺撒经济政策的核心。

(二)财产税的萌芽——封建制时期

1.什一税

11世纪时,戈黛瓦夫人(Lady Godiva)裸身骑白马穿越英格兰的考文垂,来抗议对其夫君的财产征税,后来她的夫君获得了减税。当时的英格兰,虽然人头税已经非常普及,但是土地税却已经存在了数百年——领主和国王是土地的主人,所有的农民以租金的方式缴纳岁贡。如果当年收成非常好,那么税金会更高。农民将收成的十分之一缴给领主,领主再将其中一部分上缴国库。此外,由于中世纪是一个崇尚宗教信仰的时代,10~12世纪,农民还要额外向当地教会缴纳收成的十分之一,或者相当于收成十分之一的劳动力,称“什一税”(tithe)。《圣经》利未记(Leviticus)记载:“地上所有的,无论是地上的种子是树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华的,是归给耶和华为圣的。凡牛群羊群中,一切从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要归给耶和华为圣。实际上,什一税一开始仅仅是教徒出于对上帝的感激而自愿上缴的一种“回馈”,根据《圣经》创世纪(Genesis)记载:“雅各许愿说,神若与我同在,在我所行的路上保佑我,又给我食物吃,衣服穿,使我平平安安地回到我父亲的家,我就必以耶和华为我的神。我所立为柱子的石头也必作神的殿,凡你所赐给我的,我必将十分之一献给你。”然而后来,教会将圣经中的记载写入教会法,将其变为强制性的什一税。教会按照自然法的思想,将什一税视为上帝的旨意,这一做法随后波及了整个欧洲。之后,随着宗教改革法国大革命,政府和教会逐渐分立,强制性的什一税也逐渐被废除。

2.土地税

1066年以后,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创设了一种早期的土地税。城镇官员将每一位居民拥有的土地登记在册,包括每一块土地的大小以及它的价值。每一个城镇都有这样一本记录了每个居民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应缴纳的财产税的小册子,这一册子也被称作“末日审判书”,这一名称流传了几百年。即使是现在,英国的一些居民仍然将税收记录称作“末日审判书”。1212年,国王约翰被迫签署了《大宪章》(Magna Carta,里面对国王的征税权进行了限制,这一文件被视作英国税收法定主义的源泉。至16世纪,国王的土地和房产也被纳入征税范围。1689年,《权利法案》签署了一部法律,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1290年以后,个人财产税对穷人免税,同样免税的还有教堂,以及特定的物品如骑士的盔甲和商人的资产。城市居民的个人财产税税率约为百分之十,农村居民为百分之十五。此时,财产税的税基为个人财产的粗略估算,因此税基往往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此外,由于很多人将自己的财产实施了隐匿或者转移,因此个人财产税很难征收和管理。这一做法在有钱人当中更加普遍,他们将财产在多个居所之间进行转移,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3.烟囱税/窗户税

1662—1689年,英格兰从法国引进了一种名为“烟囱税”(hearth tax)的税种,亦称“壁炉税”。烟囱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拜占庭帝国时期,尼斯普鲁斯CNicephorus I)当政期间。14世纪,法国财政无力支付皇室的各项支出,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炉灶税”C Fouage,因为Fouage一词来自拉丁文中的Focagium(烟),因此炉灶税也称烟税。Fouage用来代表一个家族或一户人家的收入。它是一种由户主承担的税收。在英国,凡是房屋中有烟囱者,每年都要缴纳两先令。最开始的烟囱税并不区分房屋的所有者和居住者,这样一来给穷人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后来经过修改,烟囱税仅对房屋的占用者征税。经过多次修改,烟囱税增加了很多对穷人免税的条款。威廉·配第是烟囱税的支持者,他在《赋税论》里写道:“在人们所提议的所有的累积国内消费税中,炉灶税或者烟囱税看似是最好的提议了。这仅仅是因为炉灶的建造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所以它是最容易、最清楚、最适合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标志。炉灶在建成后不具有移动性,不像人口那样容易流动,所以炉灶的数量很容易统计。”然而在这里,威廉·配第并未将烟囱税视作一种财产税,因为当时的烟囱税是对房屋的占用者——租客征收的。因而他认为烟囱税是一种“国内消费税”,并且“如果仅由房东来缴纳炉灶税的话,那么,这种税收的性质及不是对所有商品征收的累积国内消费税了,而成了只对一种特殊商品——房屋所征收的国内消费税了。”威廉·配第的论述中隐含了房产税的早期思想——即对房屋所有者征收的一种国内消费税。即便如此,烟囱税在国内仍然受到了很大的排斥,因为经常有税收官和巡逻官以检查烟囱数量的名义随意进入居民住宅。有些居民将烟囱堵上以避免缴税,然而一旦被发现需要缴纳双倍税收。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新当权的英国议会废除了烟囱税,理由是烟囱税“不仅仅是对穷人的压迫,而且是对所有人民的奴役,将每个人的居所暴露在那些以窥探为乐趣的陌生人面前”。

(三)财产税的完善——资本主义中后期(www.daowen.com)

1.遗产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确定的——死亡和税收。”有意思的是,这句话里恰好包含了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死人税(Death Tax)。当然,死人税只是后世戏谑的说法,死人税的真正名字是遗产税(Inheritance Tax)。遗产税,是对死者遗产之受益人所征的一种税,其计算标准往往依据受益人获得财产的数量以及与死者之间的亲疏关系。在一些国家,受益人已拥有的财产有时也会纳入遗产价值的计算之中。遗产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埃及和古罗马。2000多年以前,罗马帝王恺撒开征了一种名为“Vicesina Here ditatium”的税种,针对遗产的继承者(近亲属除外)征收遗产税。学界普遍认为,近代遗产税首先于1598年的荷兰开征,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在英国,遗产税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Legacy Duty C 1796)—Succession Duty(1853)—Probate Duty(1881)—Estate Duty(1894)—Inheritance Tax(1986)。

1796年,议会通过了遗产税法案(Legacy Duty Act,此时遗产税的税基特指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钱财(Money)。对于近亲属,可以免征遗产税,但是除老婆和孩子之外的亲属需要根据亲疏远近缴纳遗产税。随后,这一税种的税率不断提高,纳税对象也越来越广泛。至1815年,除配偶外的所有继承人都需缴纳遗产税。1853年,一个新型的税种——“Succession Duty”诞生,新遗产税不仅将应纳税财产扩大到房产和租赁的房产,而且填补了旧遗产税的一些法律漏洞。1881年,“Probate Duty”针对所有的私人财产征收遗产税。所谓私人财产,是指不仅包括房屋以及庄园,还包括房屋内的私人财产如珠宝——这些财产往往比房屋本身更加值钱。1894年,"Estate Duty”将应税财产扩大到所有形式的财产,同时对于超过一百万英镑的财产征收百分之八的遗产税。然而这一规定的门槛显然过高,那些虽然遗产少于一百万英镑的人仍旧可以过着富足的生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遗产税为支撑军队支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遗产税的税率也一涨再涨,为规避遗产税,一些人在生前就将财产提前转移给被继承者。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士兵死亡人数很多,政府规定士兵的财产可以免缴遗产税。如果士兵死后无继承人或者无遗嘱的话,那么财产复归给他的父母,他的父母死后,这一财产仍需缴纳遗产税;若士兵死后留下了继承人,则无须缴纳遗产税。1975年,遗产税被资本转移税(Capital T ransfer T ax)替代,1986年被重新命名为遗产税“Inheritance T ax”。遗产税约占英国政府税收的0.8%,2001年这一数字是20亿英镑,2011年为27亿英镑。

2.房产税

在西方,广义的财产税其实包括三个方面:房产税(real perty tax)、个人财产税(personal property tax)以及无形财产税(intangible property tax)。狭义的财产税仅指房产税,意即对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在各个国家的表述不甚相同,英国称住房财产税、美国和加拿大称房地产税、法国按照房屋的所有和租赁分为居住税和业主税。

以英国为例,英国的房产税最早可追溯到1572年的济贫法。那时,教区依据租金价值征收差饷(rates,来为教区内的贫民提供救济。之后,差饷的内容几经演变。现代房产税之前的版本是1967年建立起的普通地方税(general rate)。这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种针对家庭和非家庭财产的基于出租价值征收的地方税种。撒切尔夫人于1988年进行了改革,通过地方政府金融法(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1988)废除了普通地方税,规定从199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两个新税种——社区税(community charge)和营业房产税。其中社区税又称人头税,按人头进行征收。但该税引起很多不满和抗议,最终于1993年被废除,并被住宅房产税(Council T ax)取代。对于社区税,我们这里要详细说明一下。社区税在苏格兰从1989年开始实行,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是从1990年开始实行。该税按人头征收,每个成年人缴同样的固定数额的税收,税额由地方政府确定,税收用作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资金。就业人口按100%缴税,但学生和注册失业的人只需缴20%的税费。社区税的设计初衷是要让享受类似服务的居民支付类似水平的税收,并且使地方居民更多地参与到政务中去。但实际效果是,社区税很不受欢迎。主要原因在于社区税未考虑到不同选民的支付能力,让穷人和富人缴一样的税,使得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是富人。而一些地方政府税收水平设得太高,也引起了很多不满。最终,撒切尔夫人迫于压力,于1990年11月辞职下台。新政府于1993年用住宅房产税取而代之。住宅房产税(Council T ax),又被译作市政税、地方议会税,是一个地方税种,各地地方政府根据其每年收支情况进行税额的设定。该税根据房屋在某一特定时间的评估价值进行征收,税额随房屋价值上升而增加,但有效税率却随房屋价值上升而下降。住宅房产税施行至今,并无太大变化。除了税率、物业估值会定期调整外,主要是一些免税条款等会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其他方面的变化包括,住宅房产税的涨幅限制由中央统一决定变为地方可自主决定;地方政府在对当地低收入居民进行住宅房产税的帮助方面,开始享有更大的自主权;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流动性,释放供给,住宅房产税的空置房屋免税期被取消等等。

3.统一财产税

在整个中世纪,财产税的征收制度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继承了欧洲的财产税制度,依然是对所有的个人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征税。美国是由各个联邦构成的,各个州又分为多个县,各县均有权利施行州法律。居民可以自由组建自治组织和学区来满足不同的行政管理需求,造成的结果就是政府行政大量重叠,许多行政组织位于郊区,甚至居无定所。消费税、营业税缺乏税源,所得税亦不具有可行性,正是在这个过程中,“General Property Tax”的理论思潮出现了。

“General”的意思是“普遍的”,“General Property Tax”这里可以翻译为“统一财产税”。该理论认为国家应该对一切财产(包括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按照完全一样的比例进行征税。个人以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按照同样的比例缴税,从而体现人人平等的精神,而且其数额又足以满足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之需,因而也就不用再缴其他税了。这种思想把所有财产都统一进来,把所有税收都统一进来,把税率都统一起来,因此可以称为“统一财产税”。

除遗产税、房产税等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税以外,还从土地税延伸出了土地增值税以及耕地占用税,从印花税延伸出了契税,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自然资源的浪费而开征的资源税、为社会保障而开征的社会保障税以及车辆买卖引申出的车辆购置税。在资本主义阶段,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财产税的税源越发扩大。政府的目光从财产本身转向了财产的保有以及财产的转移阶段,并从经济活动的各个角度寻找征税的机会,税基以及税率的制订也越来越科学。在资本主义的中后期,财产税的种类变动非常频繁,20世纪上叶世界政治局势的剧烈变化和战争的爆发,也使得财产税一度作为政府敛财的工具。20世纪后半叶,随着消费税、所得税、增值税等新型税种的兴起,财产税在国家税收体系中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少。然而财产税作为西方国家最古老最成熟的税收体系,仍然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当中占据一席之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