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的课税对象自然是财产。因此,要研究财产税,有必要先明确什么是财产。根据《大英百科全书》的解释:“财产(property)是权利的集合,并经常带有强烈的私人财产权(individual ownership)的色彩。在法律里,这一名词常用作表示人与人之间在物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物可以是有形的,如土地或商品;或者无形的,如股票或债券、专利或著作权。”这是英美法系对财产的定义。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客观存在的,能带来或转换为经济价值的“物”均可以称作财产。而财产税,则是“针对土地和建筑征收的税种。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对于商业活动和农具商品也征收财产税。有时,财产税还涉及于汽车、珠宝、家具以及债权、抵押和股权等无形财产的所有人。财产税的税基为总资产的价值而非减去负债的净资产”。由此,我们可以给财产税下一个定义: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总财产课征的一类税的总称。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而不是财产带来的收益征税,也不考虑财产本身含有的负债。并且财产税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针对财产的一系列税种的总称,其有不同的收税方式、具体课税对象以及税收名称。在不同的国家,对于同一税种往往也有不同的名称。但总的来说,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其他各种财产合并在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可分为财产保有税、财产转让税和不动产收益税;个别财产税是相对于一般财产税而言的,它不是将所有的财产捆绑在一起综合课征,而是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包括土地税、房产税、遗产税、机动车辆购置税等等。在西方,对于财产税的分类不似大陆法系有一套严谨的体系,而是一般分为房产税(real pro perty t ax)、个人财产税(personal property tax)以及无形财产税(intangible property tax)。(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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