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课税体系,从广义看,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数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登记税或转让税等形式;二是对使用、占有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或账面价值为计税依据;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财产税比重的比较,据D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英国占93%,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澳大利亚则高达99.6%。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并且还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0%~52%。
财产课税在国内外各国税制体系中的总体定位为:发达国家普遍以所得课税为主体税种,发展中国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尽管财产课税居于辅助性的次要税种地位,但仍是现行各国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地方政府赖以敛聚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在各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比较稳定,不可能被取消或被其他税种取代。它与所得课税和流转税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国完整的税收体系。
(一)国内定位及趋势
一是,财产税应是地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我国财产保有阶段的税收过低,财产税制改革应侧重于财产保有环节的税制改革。经过对现行财产税体系进行梳理后,我国应侧重于现行财产税制的运行状况与改革趋势。三是,地方的财产税管辖权非常有限,立法权对哪些对象进行征税主要集中于中央,也要考虑地方的积极性。四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产税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优化资源配置、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存在税种设置不健全、计税依据不够合理、征税范围窄、内外两套税制有违公平、税率设计欠科学等五大弊端,财产税收入规模较小,比重偏低,导致财产税目前在我国地方税体系中只是小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补充部分,影响了其效率、公平、财政作用的发挥。
(二)国外定位及特点
在国外,财产税课税对象稳定,不同地方政府的税源易于区分,地方政府可以做到对本地区的税源实行监控,既实现税收公平,又提高税收征收率,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事权需要,制订财产税差别税率,财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为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有利于形成“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房地产多增值、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尽管财产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但各国对财产税的重视程度却日益加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财产税制度和征管体制,财产税已是一个相对重要的税种。
财产课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税收收入的作用会进一步加强。发达国家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大多数财产课税的税种都归为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www.daowen.com)
财产课税体系的地位稳定,还表现为它不会取消或被其他税种取代。首先,只要有私有财产存在,对其课税就要存在。其次,历史发展已证明三大税收体系关联密切,尤其到了现代社会,对税收发挥各方面功能作用的要求更高。再次,现实中一些国家还在新征一些财产税种以发挥其作用,也进一步表明财产税系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不会被取代。
(三)国内外对财产税征管的异同点
从课税方式和范围来看,一般财产税课税普遍,设比例税率,课征范围广,税收收入相对较多些,但缺点是税负不公平,计征比较麻烦,逃漏税情况严重;个别财产税中的土地税、房屋税,课税不能遍及所有财产,课征范围相对较窄,但是优点是税收收入较稳定,不易隐匿虚报。发达国家的财富集中方式,从总体上看不比发展中国家高,即发展中国家里少数人掌握的财富占全部社会财富的比重,不低于发达国家。考虑公平财富的目的,经济发达国家以综合课征的财产税为多,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以征个别课征的财产税为多。这种情况,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新开征财产税时更加明显。
从课税对象来看,财产课税包括对财产拥有课征的财产税、土地税、房屋税等税种和对财产转移课征的遗产税与赠予税。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开征了遗产税和赠予税,而经济发展中国家,则有一部分尚未开征这两个税种。正是因为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均富作用更加明显,加上计征的困难性,再基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不高等经济因素,发展中国家还有一些没有开征这个税种。另外还有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如,我们国家受长期封建思想统治的影响,基本认为“子承父业”是天经地义的,对开征这两个税种的阻力可想而知。
简而言之,社会经济政治背景、税种本身特性等,决定了各国今后在选择财产税税种时会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将以综合征收和净值税为主,发展中国家将开征或复征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但多数可能只对部分遗产和赠予征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