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制度变迁都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的支撑。不动产税制改革显然也不例外;要使改革后的不动产税制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绩效,有必要同时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支撑体系。
(一)健全财产保护制度
健全的财产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国民积累财富的动力。缺乏健全的财产保护制度必将导致经济效率的低下,妨碍国民积累财富的积极性,迫使资本外逃,并最终使得不动产课税成为无源之水。由于意识形态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障碍,中国现行的财产保护制度还非常的不健全;在个人财产权和政府管理权的关系上,政府管理权显得过于强大,个人财产经常成为政治权力捉弄的对象。因此,中国应该进行必要的宪政改革,并加快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以尽快消除财产的等级保护制度。
税制优化必须与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相适应。因为人们的经济行为和资源的配置状态主要受制于产权制度的特征和性质,尽管税收在这里也发挥着作用,但相对于产权制度来说,税收的作用是相对次要的和从属的。当特定的产权制度产生出特定的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状况时,税收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也就被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产权制度创新的具体问题就是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占用的划拨用地。新税制重在促进土地资源,特别是城市存量土地的有效流转,若缺乏制度上的支持,即使加大不动产保有阶段的税负,也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相反,还有可能促进隐形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房地产税制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
但是产权创新活动的经济收益和财政收益是在今后长期内才逐步显现出来的,而初期是很难盈利的。也就是说,产权创新活动将造成现期财政收入损失,维持或创立一套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在财政上确实是有利可图的(尽管从长远来看在经济上和财政上都有巨大的损失)。所以,在进行产权制度创新时,必须考虑政府的财政利益目标,尤其是近期财政利益目标,否则,产权制度创新即使可在今后长时期内大量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也会由于当前财政利益受损而不从事这种创新活动,反而会维持一套低效的产权制度。
(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中国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以及不动产利益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引起的危害已经有目共睹。完善土地出让制度、健全不动产利益的分配机制不仅是中国不动产税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其要点包括:①细化土地出让立法,严格限制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的范围,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将土地出让金完全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再从名义上限制土地出让金的用途,将土地出让金像税收一样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②集中收费立法权,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按成本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用“听证会制度”和法律予以规范,同时禁止“坐收坐支”的收取办法,将全部收费纳入预算内管理。
(四)完善城市土地管理的模式
自从1987年深圳市首次开始采用批租形式拍卖第一宗土地之后,批租制就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1990年5月19日发布实施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又从法律上明确肯定了批租制这一土地出让形式。然而近些年一些城市在探索新的有偿用地方式情况下出现了一种年租制的形式,它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并按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地租的一种土地有偿使用制度。(www.daowen.com)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对这两种模式进行了分析:在土地批租模式下,不管是否进行拍卖,土地的供应量是有限的,对土地的初始价格有很大影响,如果供应量把握失当而把初始价格搞高了,可能直接就会引起资产泡沫。而另一种模式——年租制,土地的供应量和交易成本不受限制,土地的初始购置价格比较低,但使用的土地或不动产要定期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征收财产税。年租制将出让土地分成A、B、C三种类,每类土地上实行不同的不动产政策。A类即原先批租的40~70年房产,总价贵而负担轻。B类土地限制转让,价格稍低,但会有流动性风险,购买者要事先做好准备。C类土地采用“年租制”,购买很便宜,而过程中要定期缴纳土地租金、不动产占有税……几种不同的土地出让制度可以同时并存,互不干扰,各用不同的房产证,消费者可自由选择。
世界上的商品千千万万种,各有品类属性不同。因此政府出让的土地,也可以不仅仅只有批租制。既然可以搞制度创新,为何不让多种土地出让制度,满足不同人的消费需要呢?因此如何完善城市土地管理模式,并且不断创新,是建立新型不动产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保证。
(五)强化不动产的基础性工作
完善的地籍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是不动产税收有效征管的前提和基础。古今中外,地籍的产生都与赋税有联系,称之为“税由籍而来,籍为税而设”。至今,这一功能仍然存在。在现代地籍中都记录了土地的权属、数量、用途、等级和价格,这为公平赋税提供了基础。不动产交易实际上是土地、房屋产权的更替和不动产价值的实现与分配过程。纳税人的确定和纳税额的大小与不动产产权、不动产交易实现的价值量密切相关,因此必须搞好不动产交易登记管理工作。这项工作若由税务部门来负责,一会导致部门越权和重复工作,二会加大税务部门的工作量。而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动产交易活动会日渐频繁,税务部门的工作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大。因此,不动产交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科学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产权、交易价格的公开查阅制度,运用高效率的信息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地为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交易相关资料,这样可减少偷税、逃税行为的发生,增强不动产税制的有效性。当然,其前提条件是不动产交易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精神,保持顺畅的工作联系。
(六)健全不动产价格制度
认为不动产的价格制度主要由两个内容构成:不动产定价制度和不动产估价制度。合理、科学的不动产价格制度是保证不动产税收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有必要健全不动产的价格制度。
健全不动产定价制度:①建立健全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出让底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以不动产交易最低底价为辅的不动产价格管理体系,城镇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最低保护价实行政府定价,出让的地块地价实行政府指导价。②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交易价格申报制度。若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底价,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或可强制收回。为加强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资产管理,确保土地增值收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应大力开展不动产估价的科学化管理。
健全不动产估价制度:①改革现有评估机构,实现不动产评估行业的政事分开、企事分开,明确并规范政府与事业组织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建立现代事业制度,为中介机构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提高评估行业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②加强对不动产价格评估理论、方法的研究,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不动产评估理论及方法体系。③提高不动产评估人员的素质教育,进行土地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师认证资格制度。④加强行业规章建设。具体包括:制订科学、严密的评估机构与人员行业“准入标准”;实行评估报告复审制度,以提高不动产评估报告的质量与水平,提高估价行业的自律水平:完善评估行业的收费制度;明确行规,明确罚则,促使作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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