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财产税本质上是对财产占有的课税,而各国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又主要是不动产即对不动产占有行为,因此,研究财产税实质上就是研究不动产占有税,完善我国财产税的主要思路也就是完善不动产占有税。
近20年来,财产税改革在国际上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McCluskey W.and Williams B,1999)在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预示着随着财产制度的完善和私人财产地位的提高,财产税必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的一个新成员。
其实早在10年前,便有学者向国土管理部门提议开设独立的财产税,但一直未能列入议事日程。直到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到:“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3年11月,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与国税局局长谢旭人一同出席“中国财税论坛2003”,在这次论坛上传出了中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七大方面内容,其中也包括物业税。2003年12月,在一次媒体举办的“企业领袖年会”上,央行行长周小川对物业税概念发表了较为详尽的见解。这里提到的物业税的概念,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卢仁法在2004年1月初杭州萧山举行的“涉外企业税收政策高层论坛”上,曾指出:“物业税不是大家熟知的物业费的替代,而是对不动产(房子)征的税,是财产税。”从此财产税(物业税)的建立提到了改革的日程上来。(www.daowen.com)
对于物业税,具体的一些内容,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来自财政部的消息说,拟议中的物业税,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青岛新闻网,2004)。这种物业税与第六章所介绍的中国香港等地的物业税和财产税概念完全不同,是中国特色的产品,与国际上的做法并不一致。它将土地增值税这个在流转环节课征的税种,和土地出让金(地租)都混入不动产保有阶段统一征收,看似简化了税制,实际上混淆了土地的租、税、费三者的关系,成了“不租不税”的东西,人为地制造了税制的混乱。认为该物业税的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
应该借鉴英美等国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或物业税的经验,在不动产保有阶段征收不动产占有税,并以此建立起以不动产占有税为主体的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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