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外不动产税收制度的经验——《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的成果

国外不动产税收制度的经验——《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的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美国不动产的价格不高,旧房经过折旧价值更低,因而实际上很少征收。美国政府通过发挥不动产财产税的调节作用,使之成为增加财政收入和推行土地规划的工具。英国的不动产税收体系极大地刺激了土地的供给,防止了低效利用不动产。总的来说,英国的不动产税制是围绕着不动产的流转和保有而建立起来的。

国外不动产税收制度的经验——《中国财产税改革研究》的成果

(一)美国不动产税制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税收体系分为三个级别:联邦政府(即中央政府),州政府(相当于中国的省政府)、地方政府(近似于中国的市、县政府).联邦和州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州有独立的立法权,在与国家宪法不相违背的前提下,各州可制订自己的法律。相对而言,地方政府受州政府控制较多。

目前,美国主要的不动产税种有地租税、土地改良物租金税、房地产价值税、不动产经营或投资所得税、不动产转让收益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美国的财产税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最为完备和发达,每个州对所有的土地和建筑设施的物质财富价值课税。大部分州的法律要求在公平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地产估价,但是税基标准是不同的:16个州和哥伦比亚行政区要求地产应以百分之百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价;26个州指定了基于市场价值的法定百分比,其中有13个州对不同的地产分类提供不同的评价标准,住宅用地产是优先对待的主要受惠者。美国对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归在财产税项下,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各州规定不一,从20%~100%不等)。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征收这项税收,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不动产税率不同,平均1%~3%。由于财产税与地方的经济关系紧密,因此多由地方政府征收,除马里兰州将征税权上收到政府之外,其他49个州都归地方政府征收。目前,财产税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重要手段,大约占30%。如果扣除联邦和州的转移支付收入,仅就地方政府自身的收入来看,大约占一半。

其他有关的税种主要是根据房地产交易、继承与赠予以及所得,分别归在交易税、遗产赠予税和所得税项下。一是交易税,税率约为2%,房地产买卖时缴纳。二是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39.9%,房地产出租形式的收入适用此税;资本利得税,依据房地产出售所获得的差价收入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税率分为15%,25%,34%,35%四档,税基为房地产公司的净利润。三是遗产赠予税,房地产作为遗产和被赠予时才征收,规定超过价值60万美元的遗产和每次赠送价值超过100万美元的物品才征税。由于美国不动产的价格不高,旧房经过折旧价值更低,因而实际上很少征收。

美国政府通过发挥不动产财产税的调节作用,使之成为增加财政收入和推行土地规划的工具。主要表现在:①政府为了鼓励利用某一地区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对该块土地估以低价,降低税率的办法,以期达到目的;②随着邻近土地价值的估价上升,政府可以相应地抬高该地区应征的不动产财产税,使该地区农户放弃农耕而出售土地以牟取利益;③政府为了规划的需要可以采取税收减免措施,如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商充分利用城市中心区的土地,以防止城区无计划地延伸,并减少市政设施的支出;④政府通过开征选址地价税,即对未开发土地征收高税率而对已开发土地低税率,迫使未开发土地业主去开发土地,从而降低城市边缘地区的吸引力,减轻政府公共投资的负担:⑤政府通过开征使用价值税,以纠正仅按土地现时用途课税而不考虑土地最佳利用价值的不利倾向,以便充分合理地使用土地。

综上所述,美国的不动产税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在土地上的税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并不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二是主要不动产税种的课税权、税收立法权以及课税收入都归地方政府,因而是一类典型的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三是在不动产税制结构中,不动产价值税(包括土地价值税、土地改良物价值税以及房地产价值税)是主体的不动产税种;所得税性质的不动产税是非独立的次要税种;四是不动产税的重点课税对象是城市的房屋和土地。

(二)英国不动产税制

英国的不动产市场是世界上最完备、最高效、最具透明度的不动产市场之一,所以历来英国的不动产吸引了大批的海外投资者,成为投资者们的首选,其中吸引世界各地投资者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英国极高透明度的不动产税制。英国的不动产税收体系极大地刺激了土地的供给,防止了低效利用不动产。其土地交易一般每季都超过40万宗,最多可达55万宗,每年汇总的不动产交易高达200多万起。在英国,土地和房产是人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人们把自己拥有的住宅比作栖身御敌的“城堡”,同时土地和房产也成为英国政府主要的政税对象和财政来源,英国不动产的税收有两大类:中央税和地方税。

1.中央税

(1)所得税:私人出租房地产租金收入在1930英镑以下的税率为25%,以上者为40%;公司买卖不动产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2)资本增值税:按个人买进卖出不动产的差价向卖方征收,税率与所得税相同,价差要按社会零售物价指数的上升幅度相应扣除一部分金额再 征收。(www.daowen.com)

(3)遗产税:不动产以及其他遗产总和超过11万英镑,税率为40%,为最高税率。

(4)印花税:按土地和房屋转移价格的1%征收,由承受方承担。

2.地方税

(1)居住用不动产税:按不动产的资产价值进行征收,征收标准按地方政府当年的财政收支情况调整确定,盈则征收少,亏则征收多。

(2)经营性不动产差饷:是一种间接税,根据所有在册经营性土地和房产租金情况,由地方政府不动产估价局确定其在固定时间内的差饷价值,然后全国汇总,根据全国所在政府的支出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征税比例。

总的来说,英国的不动产税制是围绕着不动产的流转和保有而建立起来的。不动产流转阶段须缴的主要税种为:①转让不动产产权主要应缴:印花税;转让人是个人则缴资本增值税:转让人是公司则缴所得税。②出租应缴:印花税;出租人是个人则按租金缴个人所得税,出租人是公司则按租金缴公司所得税。③赠予或继承应缴:遗产税。不动产保有阶段须缴的税种主要有:居住用不动产税和经营性不动产税等。

综上所述,英国的不动产税收体系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总体税值简化、高效;二是对不动产权属转移、流动的税收相对较少;三是重视对不动产保有的征税,其税收收入占全国总税收的三分之一多:四是征收方法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尤其对不动产保有的征税,方法公平、清晰,而且很难逃税;五是通过这种不动产税制形成了一套有利于土地合理流动、高效配置的经济机制,有利于经济的有效运行,满足了英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日本不动产税制

日本是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之一,也是我国的近邻。因此,无论在政治文化、经济特点以及生活习惯方面都与我国十分类似。所以,日本现行的不动产课税制度对我国的参考意义也是十分重大的。

目前,日本对不动产有关活动课征税收共有13个税种,他们分别是;地价税、不动产购置税、特种地价税、经营场地税、城市规划税、固定资产税、房地产登记税、印花税、继承税、赠予税、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和地方居(住)民收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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