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结合不动产业几十年的发展,几经变革才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完整而独具特色的不动产税收制度。台湾的不动产税制是作为土地政策的一环加以运用的,因此要了解台湾的不动产税制,也有必要了解台湾的土地政策。
(一)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制度
台湾地区土地政策的基本目标是要实现孙中山先生倡导的“平均地权”。所谓平均地权,不是平均分配土地所有权,而是以土地价值为准,以课征土地增值税的形式将土地的自然增值额归还给社会全体,从事公共福利事业建设,由此达到土地利益平均分配的目的。平均地权思想后来又发展为四大纲领,即: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
1.规定地价
土地的价值由自然价值和未来价值构成。其价值的归属,除个人努力创造的那部分外应归属于社会全体才合理。但其究竟各占多少很难加以区分,因此,在规定地价时并不追究价值的形成原因,而是由土地所有者自行申报,所申报的价格视为个人所有部分,以后由社会进步而产生的价值,则视为公有资产,将来土地转移时,将其归还给社会。
2.照价征税
把个人自行申报的地价与政府发布的“公告地价”比较确定课税价格,政府据此价格课征地价税。
3.照价收买
由于以申报地价为基础课征地价税,土地所有人为了减轻税负,必然会压低申报价格,政府为避免这种情形发生,就采取照价收买的政策,即政府若认为土地所有人申报的价格明显偏低,可依其申报价格收买。(www.daowen.com)
4.涨价归公
自行申报地价之后,公私财产分明。若土地发生转移,属于公有财产部分便以增值税的方式收归公有。
(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动产税收体系
台湾地区不动产税收体系根据不动产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划分为静态税收(持所有权而须定期缴纳的税赋)和动态税收(因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而发生的税赋)。
1.动态税收
2.静态税收
地价税(荒地税、空地税、不在地主税)、田赋、房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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